「扬正说」首次非自愿,后期多次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扬正说」首次非自愿,后期多次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都美竹微博截图)

最近网络上关于吴亦凡的各种言论层出不穷,扬正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平常也吃瓜,但将吃瓜内容与法律进行结合分析之后的瓜吃起来会更香。

今天,扬正就来说说关于“针对第一次非自愿,后期多次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形是否构成强奸罪?”

分析这个法律问题,得根据女性的年龄进行分别分析:

1.针对女性未满14周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明确的,针对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上述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相信各位看官都看明白了。

2.针对女性已满14周岁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针对这种情况,司法解释也早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草根路人还是高官富商,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适用的法律也是一致的。但法律只是底线,底线而已。遵守法律是本分,是底线,更多的时候我们应该做一个善良的人,对社会有益的人,而并非一个仅仅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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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5

标签:强奸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行为人   幼女   看官   富商   性行为   司法解释   底线   后期   情形   面前   女性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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