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团队拓展
公司组织外出拉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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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了增强团队凝聚力,往往会利用工作时间或在工作时间外组织各类团体活动,员工在参加此类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时,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的认定规定,看似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受到伤害时不符合前述几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但是,此种情况仍应认定为工伤。为什么呢?
早在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对此类问题作出过明确的回复,“认定为工伤”。
页面更新: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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