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料人小艺,于今日凌晨1时许,再次发文称:“会整理证据,天亮了就报案。”随后她还公布了一段和警方沟通的语音,称钱枫当时在调解室当着刑警的面承认了强奸。
从录音内容中,可以听出:15日报案,17日去咨询是否立案,值班民警耐心地回复有7天立案期限。在打电话询问办案民警后,告知小艺,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会联系她。然后小艺告知,当时钱枫当着两位民警的面,承认了强奸,并且当时民警曾试图进行了调解,还询问了审讯室是否有监控等等。
现在来看看,即使警方查实,并公布了当时钱枫承认强奸的视频,是不是就可以以强奸罪重新立案侦查了。
从小艺发布的录音可以得到,当时钱枫是当着虹桥路派出所两位民警、小艺三人的面说的,也就是说钱枫是在民警在调解过程中说的。
一、从中可以看出,当时办案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对小艺和钱枫双方的“强奸案件”进行了调解,是否合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将“民间纠纷”解释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而且法律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所以,对“小艺和钱枫“强奸案件”,在没有立案的情形下,进行调解是有依据的。
二、钱枫是在民警在调解过程中“承认了强奸”,是否是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自首”“坦白交代”?不是。
从上面第一点,可以看出,当时民警主持的调解工作,其实是一种对“强奸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的民事调解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也就是说,这种自认行为,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都不能作为“自认一方”的不利的证据。
所以,钱枫是在民警在调解过程中“承认了强奸”,充其量只是“自认”的民事行为,不是刑事案件中的“自首”和“坦白”。
强奸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也不会影响公安机关,对相关案情的调查。更不影响公安机关的“涉嫌强奸”的立案侦查。
所以,即使警方公布了“调解室”录音和视频资料,也并不属于警方通报中的“新增证据”,不会带来推翻不予立案的决定,重新立案审查的结果。
页面更新:2024-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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