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柏林墙推倒的前两年,东德一个名叫亨里奇的守墙卫兵,开枪射杀了攀爬柏林墙希图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在之后对他的审判中,他的律师辩称,他仅仅是施行命令的人,基本没有挑选的权利,罪不在己。而法官则指出: “ 作为警察,不施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然而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自动承担的良心义务。这个世界,在法律之外还有良心。当法律和良心抵触之时,良心是最高的行动原则,而不是法律。尊崇性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绳。 ”
短评: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 —— 在那个万不得已的局势下,打,但应当故意打不准 —— 不把人家打死,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这也是最高境界的良心。任何人都不能以 “ 听从命令 ” 为借口,去跨越道德伦理的底线。这就是 “ 一厘米主权 ” 的道德义务,否则就必须承担罪责。
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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