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
我们要带来一个案例
涉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一起来看看吧
梁某有两个儿子,其80多岁时发现自己身患绝症,而大儿子的妻子当时怀有身孕,梁某分五次给付大儿子共计60万元,声明是给自己未来的孙子,收据载明给付事项为孙子生活费。
小儿子对梁某的赠与行为产生异议,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大儿子和孙子共同归还60万元。
法院判决认为,梁某交给大儿子的60万系赠与胎儿的生活费,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其在胎儿期间获得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有权接受赠与,据此驳回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从法律上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做出规定,既是民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人道主义和人性伦理的要求。
保护胎儿利益条款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并在《民法典》中进行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即使在孕育中,胎儿也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作为继承人和受赠人,不因胎儿的身份受到影响。
他人不得以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由主张继承或受赠无效。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其父母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继承或接受赠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来源:江苏司法行政在线
页面更新:2024-04-25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