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网红”却不走正道,受到处罚又被解约

近些年,网络直播行业迅速发展,大批主播线上走红,收获了大量人气。然而,“火爆”背后亦有“乱象”:为搏出位,无底线、越红线的情形时有发生……

奉劝广大直播从业人员: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触碰红线必将自食恶果!

签约,入直播行业

小琴面容姣好、多才多艺,一直羡慕“网红”。2016年8月,小琴在网上偶然发现一则网络主播招募广告,便来了兴趣,随即打电话咨询。联系上发布广告的传媒公司后,小琴详细询问了工作内容及薪资福利,感觉比较适合自己,传媒公司也对小琴比较满意。双方一拍即合,签订《主播签约协议》。签约时,传媒公司向小琴重点提示了协议中的“特殊”条款:一旦小琴有违法犯罪行为,传媒公司有权单方解约。

违法,遭行政警告

双方签约后,小琴正式入驻传媒公司开始直播。可直播一直不愠不火,小琴也一直“网红”不起来。小琴“灵机一动”,另外注册直播小号,在直播间搔首弄姿,荤段子不断......以此来吸引流量。小琴的不雅直播行为很快被人举报。公安机关经调查,对小琴处以警告的治安处罚。

诉讼,被判令解约

传媒公司获悉小琴遭到治安处罚的情况后,以小琴在担任公司主播期间有违法行为为由,通知小琴解约。小琴不服,认为自己并未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传媒公司无权单方解约。双方协商未果,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小琴的《主播签约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虽未用公司的账号进行不雅直播,但其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形象,传媒公司有权依据协议解除合同。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

本案中,传媒公司与小琴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琴进行不雅直播,属于违法行为并被行政处罚,根据协议约定,传媒公司有权解除与小琴签订的《主播签约协议》。

法官寄语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平台、网络直播亦应严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为成为“网红”而实施出格、越位行为“赚流量““抓眼球”,既成不了“网红”,也必将自食恶果。利用网络直播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会真的红,也才是真“网红”!

来源:黔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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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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