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有个离婚案上了热搜
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民法典出台后,关于全职太太“离婚时可以向对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主张”这一点,不少人存在疑问。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就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就是涉及全职太太的离婚案件。
全职太太离婚要求补偿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之后,孩子一直随王女士居住生活。
陈先生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后来又撤回了起诉。2020年,他再度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陈先生的离婚请求。2020年10月,陈先生又一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妻子王女士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而且,婚后王女士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所以王女士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这一次,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孩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平均分割。而对于王女士要求的补偿款,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家务劳动有无形的财产价值
为什么会这样判?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专门审理家事案件的民三庭审理了这个案件,主审法官、副庭长冯淼对此作出解读回应。
主审法官回应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离婚,是因为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起诉撤诉,第二次离婚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第三次又提起了离婚的诉讼,这种情况下已经表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条件,所以最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既然夫妻分工,家务劳动算是分工的一种,离婚时财产一人一半,为什么还有补偿一说?
主审法官回应
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的分割,主要是对现存的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而家务劳动它可能形成的是无形的财产价值,比如说配偶另一方个人能力的提高,个人学历的增长,这些在有形财产当中都是无法体现出来的。
判决依据
已经废止的《婚姻法》曾规定,一方主张离婚家务补偿必须以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之间并不会算得那么清楚。于是,这条规定实际上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而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中有了新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就是此次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当然,民法典第1088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主夫”们。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是女人的专利,而是会让那些为家庭付出劳动多的一方都得到应有的救济,值得每个家庭关注!
赔偿5万元少不少?
话题上热搜后,网友提出疑问:5万元的补偿是否太少了?
主审法官表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在《民法典》大框架下,这个定量主要是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5万元的经济补偿主要是考虑到以下四个因素:
①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
②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
③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
④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主审法官表示,在《民法典》将适用条件放宽之后,相关的案件肯定会有所增加。但在实践当中,如何确定这个案件的补偿数额,也需要不断地积累经验。
婚姻不是终点
无论何时,自我成长都是重要的事情。步入婚姻意味着被赋予了新的身份,也需要承担新的责任。
婚姻不是成长的终点,不是蹉跎的理由。即使是婚后,双方也要注重自我提升,珍惜工作机会,保持经济独立。无论是选择继续工作,还是全心为家庭做出贡献,都应该先好好权衡利弊,考虑后果。
夫妻之间应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包容,共同守护家庭。倘若有一天决心走出婚姻,也记得要用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有人认为
5万元着实太少了
有人认为
共同财产分割已经算是补偿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欢迎留下你想说的话!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苏州普法
页面更新: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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