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研发投入连续创新高,哪些情况不能加计扣除?

我国研发投入连续创新高,哪些情况不能加计扣除?


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研发投入连续创新高,企业投入主体地位稳固。

研发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75%比例的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就到期了。很多企业都很关心,研发费用在2021是否还能享受75%比例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咱们静等官方文件。

今天我们来聊一下,企业在2020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哪些才能在税前按照75%比例加计扣除呢?

注:财税[2018]9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按照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有哪些?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检验费和设备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前5项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注:文件依据是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二、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有哪些?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注:文件依据是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三、委托外部研发,只计入80%

1、委托境内研发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公司的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注:文件依据是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2、委托境外研发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比较,按照孰低原则,税前加计扣除。

特别注意,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能加计扣除哦。

注:文件依据是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娱乐业。

上述行业界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所填行业代码属于上述6门类的行业,均不能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五、会计核算与申报要求

企业需要设置研发支出辅助帐,将研发费用资料留存备查,不用再报送税务机关。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

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

4、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举例】

A公司是科技企业,2020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360万元。其中:

1、人员人工费用100万元。

2、直接投入费用220万元: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90万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70万元;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20万元;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40万元。

3、折旧费用10万元。

4、其他相关费用32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和专家咨询费18万元,职工福利费7万元,差旅费5万元,业务招待费2万元。

委托境内的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费用210万元。委托境外的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550万元。

结果研发失败,未能形成无形资产,全部费用化。A公司除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还能在税前加计扣除多少金额?

(1)自主研发支出的:

人员人工费10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220万元和折旧费用10万元,可以全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合计330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按限额扣除,不得超过除相关费用外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本例中,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是330/90%*10%=36.67万元。

其他相关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不允许扣除,不能作为加计扣除基础。

除业务招待费外的其他相关费用30万元(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和专家咨询费18万元,职工福利费7万元,差旅费5万元)未超过限额,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自主研发支出的360万可以作为加计扣除基数。

(2)委托境内研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扣除,即210万元*80%=168万元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3)委托境外研发,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与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按照孰低原则,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境外研发费用550万元,80%比例即440万元。

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自主研发360万+委托境内研发168万=528万元。

528万元的2/3为352万元。按照孰低原值,能够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境外研发费用为352万元。

据实扣除基础上,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528万元+境外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352万元)*75%=6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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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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