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在财务朋友的日常工作中,总会因为各种原因,发生被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罚的情况,处罚的罚款在财务人员眼里总是不透明的,尤其在征管法里处罚的依据规定为: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家会发现,出现税收违法行为的,文件规定“可以”罚款,当然也可以不罚款,而且如果真的要罚款的时候,只规定了最高罚款金额二千元,而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文件还规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罚款一万元,那什么是情节严重,标准是什么,在跟税务机关接触中,财务人员总是有所疑问,通常都是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执行处罚。

之前河北省税务局发布过 《关于发布<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里面对裁量基准做出了规定,对具体情况做了详细规定,而且基本没有免罚情况,同时很多纳税人可能是横跨京津冀地区,三个地区的处罚标准和情形也各不相同,很是苦恼。

不过,这样的情况很快就会得到改善了。

为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效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从2021年10月1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都必须适用《裁量基准》,三地保持一致,并且在此次统一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了免予处罚的条款,切实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免罚条款:

一年内首次违反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关键词:一年内首次、后果轻微、发现前主动改正、限期内改正。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3、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6、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3、 拆本使用发票
14、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15、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6、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17、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18、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9、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涉及发票罚款的裁量基准(免罚除外),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2、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3、拆本使用发票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在营改增前会出现此情况,营改增后基本不会出现。

注意:“超经营范围”开具,不属于“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行为。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6、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7、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8、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9、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此项尤其要注意没有免罚情况)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10、虚开发票(除了罚款以外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京津冀税务处罚标准来了!10月1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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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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