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故意拖延开具发票,购货方应该如何维权呢?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分享吧。
【案例1】 发《律师函》催告开票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早在2015年6月,A公司和C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向C银行借款约2亿元,贷款年利率7.68%,借款期限为2年,期满借款利息约3000万元。
2017年6月,因A公司地产开发项目巨额亏损,偿还2亿元本金后,无力偿还剩余3000万利息。
2017年7月,C银行与S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截止基准日2017年7月20日的对A公司的3000万元不良债权,折价转让给S资产管理公司。债权人由此变为了S资产管理公司,3000万元的利息由A地产公司继续向S资产管理公司偿还。
2021年年末A公司终于还清了欠S资产管理公司的3000万的债务。2021年汇算清缴,A公司面临一个问题,支出的3000万元没有相应的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利息支出应当取得合规扣除凭据——发票。支出的3000万元没有发票,便无法在税前扣除。
但是C银行不愿意开具发票,原因是认为债权已转让给S资产管理公司,理应由S资产管理公司来开票。
S资产管理公司称,自己没有实际提供贷款业务,并且开票范围也没有这一项,无法开具利息发票。
经过多次沟通未果,A公司找了一些税法依据来维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C银行向A地产公司实际提供了“销售服务——贷款服务”,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
虽然C银行转让债权给S公司,但并不会将纳税义务、开票义务转移,应该还是由C银行开具利息发票给A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A地产公司已经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C银行应当向A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A地产公司将上述政策依据书面整理后,联系了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发律师函给C银行,称再不开具发票将起诉C银行,C银行这才重视了起来,书面承诺将尽快补开发票。
【案例2】诉诸法院得到赔偿
万维公司与普泰公司(订货单位)在2018年5月24日签订了合同,约定:订购智能手环,数量为500台,金额合计336,000元,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1月,普泰公司向万维公司发送一封电子邮件,催促万维公司在2018年12月17日前向普泰公司开具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过万维公司称,电子邮件发送时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19年4月1日起税率由16%变更为13%,现在无法开具16%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普泰公司称,因万维公司没有及时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普泰公司无法抵扣相应的增值税款,并且多负担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为此,普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电子缴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普泰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经发生实际损失。
普泰公司请求销货方万维公司赔偿损失51,906.21元,包括:
增值税税款损失46,344.83元,计算方式为336,000元/1.16*16%。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损失3244.14元,计算方式为46,344.83元*7%;教育附加损失1390.34元,计算方式为46,344.83元*3%;地方教育费附加926.90元,计算方式为46,344.83元*2%。
法院最终判决:
万维公司赔偿未依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普泰公司造成的税额损失,普泰公司主张的上述损失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法院对普泰公司要求万维公司赔偿损失51906.2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普泰公司要求万维公司给付上述损失的利息部分,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
1、虽然合同中未约定万维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但万维公司应承担在合理期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
2、万维公司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义务,导致普泰公司申报期内无法抵减相应进项税额,承担了更重的税收,该部分损失应由万维公司进行赔偿。法院支持赔偿金额为税款本身,但不包括税款对应计算的利息。
小结:
今天,咱们学到了应对销货方故意拖延开票的方法。
销售方故意拖延开具发票,沟通无果后,购货方可以先通过发律师函(内容包含税法依据)的方式书面催告,再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合法维权、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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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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