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在探讨背后法律问题之前,我觉得有必要讲一讲生死前提。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基于生这个前提来的,法律也是给生者来适用的。

人总是要死的,那为什么还活着?

曾经有人问过我这个问题,乍一听很有道理,人都是要死的,那活着干什么。但是,逻辑错了。

确实,每个人最终都会死亡,死亡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却不是我们的追求目的。从生到我们死亡那一刻之前,中间的时光便是我们生的意义。

许三多在《士兵突击》里,一直重复一段话。

活着就是有意义的事,有意义的事就是好好活着。


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郭德纲说,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不劝善或许是对别人的尊重,但劝生却是一种功德。逝者已矣,劝无可劝,也不应有所苛责。

但是,对于生的人,劝生依然是一种必要的功德。

苦海无涯、苦海无边,死了一了百了?不,死了什么也了不了。

我们都是红尘中客,红尘中渺小一粒,却与许多渺小的其他粒子产生了关联。对于宇宙,我们是渺小的,对于其他的关联粒子,我们的地位又举足轻重。一颗粒子的灰飞烟灭,对于宇宙必然产生新的粒子以达到平衡,而消灭的粒子所失的,也必然加之于其他其他关联粒子。因此,何来一了百了之说?

《红楼梦》里跛脚道人唱《好了歌》,必是先好了才能了。若不好,死了也终是不好。而这不好,主要还是与他关联的粒子,莫过于家人。司机上有高堂老母,下有一双儿女,该如何了?

没有批判之意,我作为一个外人,也没有资格去评说别人,只是看到新闻新生感慨,惟愿看官敬畏生命,用有限的生命创造更多的意义,这便是我们生命中的好与了。


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再来说法。

背后事实真相如何,我们静待调查,请勿妄加猜测、擅断和攻击。本文只对罚款作论述。


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北斗掉线罚款有依据吗?

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执法部门对于“北斗掉线”车辆,进行罚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有人说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这不是规定变通的理由,也没有法理依据。规矩既然定好了,就需要遵照规定来执行,否则朝令夕改也难以维护立法的初衷。

但是,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所依据的规定本身存在异议,也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起对规定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这也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

当然,法律程序可能不是最高效的解决途径,但是,法律却是最敬畏生命的。


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二、罚款应不应该由司机承担?

根据上文引述的条文规定,罚款的对象是道路运输经营者。如果是司机自己运营,那司机承担没有争议。如果是公司运营,司机只是履行职责驾驶车辆,那罚款应由车辆所在公司来承担。

那公司承担之后,是否可以向司机来追偿呢?

先来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赔偿责任的规定。

《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这两个法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司机因北斗掉线,导致公司被罚款,公司不能依据这两个法律规定主张追责。

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也即,如罚款原因是司机重大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则公司是可以向司机追责的,并可以在司机的工资中扣除,但是司机承担的经济损失范围不能够超过司机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月最低标准。

北斗掉线罚款背后的法律问题

三、司机去世后,家属能否获得相关补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司机自杀死亡是不能获得工伤医疗待遇的,但可以根据医疗保险办法获得相关补偿。

《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而司机家属能否领取以上补偿,就在于自杀身亡能否认定为非因工负伤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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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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