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请你停止出口核污染计划!我欠你一封律师函吗?

日本:请你停止出口核污染计划!我欠你一封律师函吗?

十年前,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地震引发了福岛核电站核泄漏事故。日本发生了毁灭性的“3·11”地震灾害,不仅引发了海啸,还导致福岛第一核电站发生核泄漏,并产生了大量用于冷却反应堆的受辐射核污水。

十年后,2021年4月9日,日本称已“基本决定”要把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一出,全球哗然。4月13日,日本政府召开相关阁僚会议,正式决定向海洋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核废水。据悉,日本政府将在本月27号左右最终敲定是否将核废水排入大海。

此前,也曾听到些风声,听闻日本想要这么干。但只觉是日本政府无能而发出的无力吐槽,应该不会真的“冒天下之大不韪”。看样子,日本政府如今是想象成瘾,它真准备这么干了。

这已经不是日本一国的事了,也不只是邻国一两个国家的事了。倘若日本真这么干了,世界都将可能受到不可逆的严重影响,甚至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地球,因此被毁灭也绝非完全不可能。它跟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远的不说,至少以后我都不敢放着心吃海鲜了。

别人、别的国家也许没有感受过核污染的危害,但日本、日本人,却是切切实实感受过了的,并且从感知之日起至今,这份感知和恐惧,从未有停止过。

1945年夏,日本败局已定,但日本在冲绳等地的疯狂抵抗导致了大量盟军官兵伤亡。当时美军已经制订了在九州和关东地区登陆的“冠冕”行动和“奥林匹克”行动计划,出于对盟军官兵生命的保护,尽快迫使日本投降,并以此抑制苏联,美国总统杜鲁门和军方高层人员决定在日本投掷原子弹以加速战争进程,并付诸实施。

1945年8月6日美国在日本广岛投掷两枚原子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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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弹爆炸的强烈光波,使成千上万人双目失明;6千多度的高温,把一切都化为灰烬;放射雨使一些人在以后20年中缓慢地走向死亡;冲击波形成的狂风,又把所有的建筑物摧毁殆尽。

尽管两颗原子弹他们的当量非常的小,在爆炸的瞬间很多的核辐射已经被消耗殆尽,所以并没有造成大规模的污染。再加上日本在战争后期进行过大规模的核污染处理,使得核污染的威胁越来越小,才会使得广岛长崎的老百姓继续在这一片土地上居住。但是依然存在着一些核污染的风险,因为这一片地区的辐射单量还是比其他未遭受原子弹打击的地区要高一些。

时隔七八十年的今日,当地核污染也不敢说已经清除殆尽,依然是日本人心中无法抹平的伤痛。

七八十年时间尚且处理不干净当年的核污染,如今十年就敢大放厥词了?

近日,日本当局口出狂言,称福岛核废水“浓度比中韩低,喝了也没事”,立即被眼明心亮的日本网友反呛“你倒是喝一个看看”。

日本政府的说法简直就是自打嘴巴,简直就是国际大型打脸现场。若是这些废水能喝,你还花那么代价囤起来干啥?直饮水还能让你着急上脑无法处理被迫囤十年?怕不是有初恋的味道?就算有初恋的味道,你囤不下了就喝了呗,直饮水嘛!倒了干啥?浪费不可耻吗?倒垃圾还佯装自己是来做慈善的,我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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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你把世界当傻子的时候,是不是把日本人也算进去了?你在算计世界的时候,但愿你考虑过了水是流动的、地球是圆的。

当年日本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最终被扔了原子弹投降收场。十年前不顾国际阻挠发展核事业导致了核泄漏灾难,至今还搞不定,并深受其害。如今,又要作妖往大海里倾倒,难道不知历史的真相总是惊人的相似?你自己做的孽,报应都将归之于你。若真倒了,日本你作为一个岛国,愿你在今后的地震海啸,还能在你制造的核污染海洋里浮浮沉沉、起起落落、又反复受“熏陶”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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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溯源问题,我还能对美国的无耻嘴脸拿特朗普开嘴炮,那日本准备倾倒核污染废水这事已经让我开不起玩笑了。

开不起玩笑,我就想说些正经的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11月16日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

目前,日本和我国都是该公约的成员国,均需受该公约约束,也都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先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全文链接: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files/UNCLOS-1982.shtml,方便看官了解法律,用法律来理性爱国,还有爱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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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约第一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海洋环境的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显然,日本如将核污染水倒入海洋,即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一九四条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规定,1. 各国应适当情形下个别或联合地采取一切符合本公约的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为此目的,按照其能力使用其所掌握的最切实可行方法,并应在这方面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 2. 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3. 依据本部分采取的措施,应针对海洋环境的一切污染来源。这些措施,除其他外,应包括旨在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下列污染的措施:(a) 从陆上来源、从大气层或通过大气层或由于倾倒而放出的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

第二一O条倾倒造成的污染第5项规定,非经沿海国事前明示核准,不应在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进行倾倒,沿海国经与由于地理处理可能受倾倒不利影响的其他国家适当审议此事后,有权准许、规定和控制的这种倾倒

第二三二条各国因执行措施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规定,各国依照第六节所采取的措施如属非法或根据可得到的情报超出合理的要求。应对这种措施所引起的并可以归因于各该国的损害或损失负责。各国应对这种损害或损失规定向其法院申诉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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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共同加入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也称为“伦敦倾废公约”)对此也有相关规定。

该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海洋环境污染的一切来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并特别保证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破坏娱乐设施,或妨碍对海洋的其他合法利用。

第十条规定,依照一国因倾倒废物和其他各种物质而损害他国环境或任何其他区域的环境而承担责任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应着手制订确定责任和解决因倾倒引起的争端的程序。

如日本无视法律执意倾倒,根据以上规定的“避免造成其他国家污染的义务”和“不将损害和危险转移,或不将一种污染转变成另一种污染的义务”,我国将可根据公约向日本主张损害赔偿。


理论上来说,除了相关国家可以对日本发起法律维权救济,国民个人也可以,但是涉外争议面临的程序、管辖难题,加之还有日本政府的“官官相护”,个人是难以承受的。

但是,回归国内法,个人有权依据我国法律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二九条民事诉讼程序的提起规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影响因要求赔偿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而提起民事诉讼程序。

个人大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定,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行为。

就算个人域内诉讼还有难度,我作为一名爱吃海鲜的律师,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不敢吃海鲜了,鉴于此,我发个律师函,不应该吗?


(图片非用于商业目的,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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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标签:日本   广岛   海洋法   联合国   核电站   日本人   废水   原子弹   环境污染   公约   日本政府   物质   海洋   措施   海洋环境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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