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思醒翻车事件,趁吃瓜学点法律知识


项思醒翻车事件,趁吃瓜学点法律知识

生活总是比戏剧更精彩。

这不,又出了一款“活久见”。

一、聊天记录的三性

对于张科峰抖出来的聊天记录,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呢?

在法律上,证据讲究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先来说说关联性,这个是最直接的。PPT摆出来,我们瞬间吃起了甜甜的瓜,连校长都搬起板凳旁观和仰望。可以说是相当具有关联性了。

再说合法性问题,聊天记录来源于项思醒旧手机,手机属于项思醒的个人财物,手机里的聊天记录是他的个人隐私。且不管张科峰采取了怎样的手段来获得所曝光的聊天记录,张科峰未经项思醒的同意,本身非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手机,就是不合法的。更别说再窃取手机里的聊天记录了。

最后说说这个真实性,也就是大家最为关注、瓜最甜的部分。

但真实性如何,我一个吃瓜群众哪知道呢?

但是,从刑法角度,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从民事角度,以前的民事证据规则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第六十八条【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已删除)),但是新的民事证据规则删除了这一规定。

新民事证据规则下,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从法理角度,张科峰所散发的聊天记录,若没有经过篡改,那也不会因为系非法取得而绝对无效。

如果是经过篡改的,那必然欠缺真实性,没什么好多说的了。


再来看看项思醒的千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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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科技手段,窃取了我微信里的所有聊天记录,我和任何人任何时间的聊天记录,全部散发给我身边朋友……”

从表述来看,主人公只是表达了张科峰非法窃取了自己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散发出去,并没有对所散发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发表意见。

如果张科峰有对聊天记录进行篡改,按说项思醒应该会一并抨击,而实际上没有。

千字文可以表达很多层意思了,肯定是要经过深思熟虑再发布的,这么多字也不是一时半会能码好的。若说是忘记了,这么大个瓜,我不大相信能忘记。

如果是在我的诉讼案件中,有这么一组证据摆在我面前,我肯定会对这一点提异议。

但真相究竟如何,这只是个瓜,不是个案子,也不是我的案子,我不做侦探。


二、侵犯隐私的刑事责任

再来说张科峰散布聊天记录这个事。

不知道他出气了没,但这个事违法了。

也不知道他泻火了没,如今他进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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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啥进去,看处罚决定,构成侵犯隐私,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拘留6日。

如果没有行转刑,算时间,现在应该出来了。

感情事小,违法犯罪可是搭上了自己的余生了。

看看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同样是这一条的规定,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第六项在于窃取、散布隐私,窃取和散布的内容本身是真实的;第二项在于侮辱和捏造事实,所发布的事实是假的、捏造的。为什么没有依据第(二)项,二是依据第(六)项呢?要么事实是捏造了,但是没有证据,要么确实没有捏造。捏造的情节,肯定是比不捏造更严重,虽然共在一个条款里,但捏造所对应的行政处罚也要更严格一些。

并且,第(二)项是可能入刑的,第(六)项暂时没有对应的刑事罪名。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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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彩礼和婚姻

再说富二代徐某某,如果退婚,女方的彩礼要退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目前,二人只是订婚,还没有办结婚酒席,但是是不是领了结婚证,我不知道。

不管领证没领证,按现在的情形,结合法律规定,男方都是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只是,几家人被这事闹得慌,相比于钱,也许更想要回归平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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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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