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的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

从前的封建社会时期,自由恋爱的情况并不多见,主流秉持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这种情况下,父母对于儿女的婚姻之事,可以说是有着至高无上的决定权。

表面上看这样的婚姻是稳定的,可实际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可以说是血泪婚姻,基础建立在女人对男人的屈服上。随着现代社会思想的发展,这种包办婚姻已经逐渐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更普遍的是自由恋爱。即男女双方当事人,经别人介绍或自己遇到合适的人,从相见到相识。逐渐产生好感并发展到恋爱关系,最后谈婚论嫁,不受他人干涉指使和威胁等。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的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但包办婚姻在中国盛行五千余年,显然也不是那么容易完全废除的,今天的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偶尔还会出现包办婚姻,父母逼迫嫁与他人。那么当做父母的出于一己私利,罔顾儿女的感受。决意要儿女去做他们不愿做,乃至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的事,那么做儿女的应该怎么办呢?比如说让其嫁给不愿嫁,不了解的人,这样的婚姻又有效吗?

父母的阅历确实比孩子要多,用那句话说便是,父母吃过的盐比孩子走过的路还多。他们所给出的建议,大多是出自人生经验,可这并不代表所有给出的话都是可以听的。父母出自自私自利之心,不惜损害儿女的健康、名声等作出的种种吩咐,或不讲道理的话便可以选择不听。就像婚姻这类人生大事,可以不违背父母的意思,但也没必要完全顺从父母。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的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至于被迫嫁给他人,那便属于法律中的胁迫婚姻了,胁迫即一方当事人被迫违反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结婚的积极条件包括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如果是受胁迫而结婚的话,那么这样的婚姻便属于可撤销婚姻,利害关系人就可以向法院撤销该婚姻。

胁迫结婚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这是胁迫婚姻,还有包办婚姻,同样是被父母要求结婚的。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的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对于包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提出了规定: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条中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请求权人行使撤销婚姻请求权的期间是排斥期间,就是说权利人如果知道有该项权利,在这个期间内不行使权力。等法定期间满,就会发生该项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那时便只能通过离婚来解除婚姻关系。走上离婚,遵循的则是离婚相关的法律了,流程要麻烦一些。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的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案例:吴某与苏某是有几十年交情的老战友,多年前,吴某曾跟苏某说要结儿女亲家将两人的友谊延续下去。苏某欣然答应,不料两个孩子长大后,分别有了自己的异性朋友。2003年5月,吴某与苏某经过商量,决定各自对儿女施加压力使其同意结婚。吴某对女儿以死相逼,苏某以断绝关系威胁,两人迫于无奈只好结婚。

婚后不到一年,即2004年的元旦,吴某与苏某相约外出钓鱼。途中遇上车祸意外,两人都当场去世,小苏与小吴认为两人并没有感情基础。也不适合一起生活,当初结婚只是为了满足父亲的心愿,现在老人已去世。没有必要再维持这段不合适的婚姻了,又担忧女性离婚后难以被人接受,便试图以胁迫离婚的相关规定撤销结婚。

被父母逼迫嫁给他人的包办婚姻,是否属于有效婚姻

法律中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虽然吴某与苏某是以自己的性命、关系相威胁,哪怕他们是两人的父母,但显然也属胁迫结婚一列。小吴与小苏的婚姻,自然也属可撤销的范畴,法院应予同意撤销两人的婚姻。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9

标签:孟子   父母   婚姻   民法典   人身自由   该项   婚后   当事人   意愿   儿女   吴某   恋爱   情况   关系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