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辞而别,潇洒走一回!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员工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企业不得随意限制。但是权利不能滥用,说走就走。否则就会影响企业的管理和生产秩序。员工想走可以,但是要提前通知企业,给企业相应的准备时间办理工作交接,接替离职员工的工作。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正处于试用期的,需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过了试用期在正常履行期间,原告要离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诸如:克扣工资、未为员工缴纳社保等,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以上原因要离职的员工都要尽到通知义务,否则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员工需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员工与企业约定了服务期的,在服务期内不辞而别的,需要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企业存在强迫员工劳动或者实施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行为,员工有权不辞而别,员工享有即时辞职权,

如果员工在正常履职期间不辞而别,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了吗?

不是的!

“自动离职”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劳动法律法规中并不存在“自动离职”的说法。员工没有向企业明确表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企业要达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向离职员工通过微信、短信、邮箱、快递等方式督促员工限时返岗,明确告知无故缺勤属于旷工,否则企业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2、离职员工在限定期限内没有返岗的,企业应当再次向离职员工通过微信、短信、邮箱、快递等方式送达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通知。

通知中可以要求员工限期办理档案、社保转移手续及工作交接手续,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由该员工承担。

很多人就不理解了,员工都已经不辞而别了,企业还要来这么麻烦的操作。原因在于企业对员工具有管理的义务,员工“自动离职”,企业要履行“催促返岗”的义务,并且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来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在正常履职期间不辞而别,企业可以扣发剩余工资吗?

不可以!

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以扣发剩余工资吗?

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剩余工资。工资是员工对已提供的劳动获取的劳动报酬,企业无权“没收”其尚未领取的工资。但是如果员工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扣发工资折抵损失。当然,企业对自己的损失要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一切都等于零!你懂的!

员工不辞而别,潇洒走一回!企业又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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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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