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权——个人对国家司法体系的抗争,沉默权背后的故事

想必大家在看香港警匪剧的时候时长会听到这样一句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会成为呈堂证供……”那么,有多少人知道这句话的出处以及完整的法律条文呢?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1、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问题,你仍然有权利在任何时候停止回答,直到你和律师谈话。

5、了解和理解了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愿意在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回答我的问题吗?

以上,就是著名的美国宪法沉默权,也是香港警匪片的沉默权的原始出处,沉默权也被称为米兰达警告或者米兰达规则,它是借由米兰达强奸案衍生出的新的法条。

1963年3月的一个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正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突然,一辆陌生的汽车停在她面前。一名陌生的男子从车里钻出来,在女孩毫无防备的时候,一手抓住女孩的胳膊一手捂住女孩的嘴,暴力的将她塞进汽车后座,并把手脚都捆住,带着女孩行驶了一段时间,随后在车内对女孩实施了性侵犯。

性侵结束后,他又将该女孩扔出车外扬长而去,被害女孩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了报警电话。根据她的描述,警察于3月13日将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进行了“排队”,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在上面签了名字。

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米兰达不服,他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并非是出自自己的意愿,而是被迫的。警察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违反了不得强迫被追诉人自证有罪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因此,他在狱中多次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写信上诉,终获成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同意了米兰达的观点,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米兰达没有受到肉体上的强迫和折磨,甚至警察也没有直接告诉他必须招供,但其确实受到了“心理上”的强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里宣布,警察局审讯室里的氛围很令人不适。审讯在室内进行,同外界隔绝,现场除了被追诉人之外全都是警察。警察所问的问题也不是被追诉者做了或者没做,而是直接问为什么要做。

此外,警察还会尝试各种办法放松被追诉人的警惕心,如假装同情被追诉人,或者把犯罪的责任推到受害人或社会身上,让被讯问人产生一种错觉,似乎案件并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严重。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所有这一切都给被讯问者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而这样供认的可信度是很低的,不应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因此,为了充分保护被追诉人的权利,警察在进行审讯前,应当告知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在没有得到律师的帮助之前,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这就是美国刑诉领域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香港的法律支持沉默权,我国大陆的法律是不支持的,在大陆,犯法了之后记得老实交代哦,咱们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

跟着案例学法律,以上是今天的案例,我是不定期更新的法学狗,关注我了解法律小知识,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或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各位观众老爷们记得一键三连哦!

沉默权——个人对国家司法体系的抗争,沉默权背后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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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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