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9时25分许,一辆号牌陕JMH***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宜川县碑子渠路口时,被宜川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拦停,待车辆靠边停后,民警示意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民警闻到驾驶人嘴里透出一股酒味,立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酒后驾驶。
经进一步询问得知,驾驶员李某承认前一晚与朋友一起饮酒,次日早上起来觉得酒散发了,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没有想到行驶至宜川县碑子渠路口时,被交警查处,驾驶人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对李某耐心教育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相应处罚。
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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