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0日5时50分,赵某某酒后驾驶陕JMR***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塔区枣园镇河滨路职业技术学院向西50米处时,与右前方道路清扫人员邵某某发生碰撞,致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伤者经抢救无效于案发当日死亡,赵某某次日归案。
事故责任认定
赵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观察不够,未确保安全是引发事故的直接过错,且在事故后逃匿隐藏,其行为构成肇事逃逸。
案件处理结果
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判处赵某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六个月。
办案单位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且终身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页面更新:202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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