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地冬季除隐患、防事故、保平安」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三十二)

2019年12月19日13时30分许,郭某驾驶陕J65***号奥迪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南滨路公路处临时停车开车门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高某驾驶的陕JS6***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圣地冬季除隐患、防事故、保平安」交通事故案例曝光(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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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认定


郭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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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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