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0日10时50分许,李某驾驶陕J8***9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嘉陵路龙湾隧道口公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董某某驾驶的陕JW***8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
李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董某某无责任。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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