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地流转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因承包地流转引发的


因承包地流转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怎么处理?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

注意:

1.互换:双方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丧失,各自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则上限于同一组织内部成员间)

2.转让:转让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并未禁止向组织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转让)

3.转包、出租、入股:原有承包关系不变。

解决建议

对于互换(同一组织内部成员间互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应确认其效力(备案并非互换的必备生效要件)。

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其实质是双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承包给对方的组织成员,因此双方村民小组应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程序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原承包农户并不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并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同意为转让的必备生效要件)。

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不改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和效力,原承包农户继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方只是临时行使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其流转关系和相关争议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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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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