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运用失信惩戒措施 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


长期以来,社会信用体系薄弱是制约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问题,特别是当前宏观经济持续低迷,失信惩戒机制缺失导致了越来越多的新型逃废债案例,形成新一轮的“执行难”。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对失信者进行司法惩戒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联合发文

一、解决执行困境的立法新举措

2013年以来我国针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密集的立法,先后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企业信息公示条例》等。其中,2013年7月16日发布、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虽仅有七条规定,但惩戒性强、含金量高,同时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8号)配合适用,对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效推动债权的执行工作具有较强的实用价值,成为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2015年8月29日通过、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增加一档刑罚(最高刑期由原来的三年提高到七年),并增加单位犯罪的规定。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九)》从刑事处罚的角度,加大了对失信人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

二、解读失信惩戒措施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

信用惩戒是指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起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范围持续扩大,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基本可以分为八大类:

第一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等;第二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限制融资授信等;第三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第四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第五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第六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第七类是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第八类是协助查询和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措施,例如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婚姻登记及车辆财产信息,查询海关认证资格信息,查询安全生产许可审批信息,查询渔业船舶登记信息,查询律师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

(三)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第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第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第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第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四)哪些信息会被公开?

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第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第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第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第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第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五)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如何公布?

一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及时、权威。

二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实现诚信联运覆盖,失信“老赖”无处藏。

三是三种特别措施。第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第二,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第三,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六)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申请执行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在首页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链接即可,网址:http://www.court.gov.cn/。

三、借力失信惩戒措施,推动

改变失信行为的根本办法是构建失信惩戒机制,使失信者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并把对交易双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限限。我们要充分利用对失信人司法性惩戒的相关法律规定,把握诉讼时机,及时起诉,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申请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向法院申请限制消费令,及时请求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密切与法院的互动,主动行使权利。

一是对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客户经理和资产处置人员应主动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法院对失信名单的录入情况。对新的执行案件立案一段时间后发现尚未录入的,及时与主办法官沟通了解未录入的原因,争取尽快录入;存量案件由于数量大、法院录入进展缓慢,可进行梳理,对重点关注的案件、有当事人财产线索的案件请求法院优先录入,并积极配合提供当事人最新联系电话等必要信息。

二是对仍在经营其他企业的借款人和有还款能力的担保人,可重点关注其是否严格执行限高令,并对其违反限高令的行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专用邮箱jubaomail2014@sina.com或直接向主办法院举报。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http://zhixing.court.gov.cn),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

三是关注失信被执行人是否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和重大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活动,必要时通过法院与相关部门沟通落实信用惩戒事宜。

四是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可查询其名单是否上网,并请求法院将其失信情况通报所在单位,防止其利用职权和人情关系逃避信用惩戒。

通过上述措施,有针对性地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迫使其主动履行债务。


合理运用失信惩戒措施 进一步推动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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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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