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或终结后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文对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防因未及时申请执行或申请恢复执行而带来损失。

一、在申请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申请执行。因不熟悉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容易发生了未按法律规定期间申请执行  执行中止或终结后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的现象,造成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精力取得的诉讼成果付之东流,此种结果较之丧失诉讼时效更为可惜。

(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混淆不清。不能正确的理解执行中止、执行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和区别,造成在工作中该适用执行中止的申请执行终结,该适用执行终结的申请执行中止;或者对法院该裁定执行中止而裁定执行终结的,该裁定执行终结而裁定执行中止的,不能提出自己的抗辩意见;或者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误以为执行终结、不能恢复了,后续疏于管理。

二、正确掌握法律对申请执行的规定

(一)准确把握申请执行的期间。关于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而且该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如果超过上述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应当受理。但如果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提出异议,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二)正确掌握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区别。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定的事由,已经没有必要或可能继续实施执行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三)正确理解“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案件执行程序的阶段性终结,也是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15号),这部司法文件首次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制度,今年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再次确定了该种执行结案方式。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由于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故法院为了提高执结率,在申请中止执行时,会要求改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造成的一些不理解。其实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面使执行案件得以结案,另一方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执行法院执行,且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债权保护没有影响。

(四)正确掌握再次申请执行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中断的情形。一种情形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的,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即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种情形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及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但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五)正确掌握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六)正确掌握对破产企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适用。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三、工作建议

(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超过申请执行期间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非被执行人愿意履行,否则法院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样将使的债权得不到保护。现在对泰宝的抵债资产无法主张权利,就是由于以前没有对泰宝诉讼案件在申请执行期间(当时为六个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造成的。因此,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义务,必须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确保最大限度地维护的权益。同时,如果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是分期履行的,必须按照每次履行期间分段申请执行,不能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第一次履行期限届满时一次性的申请执行。如果因疏忽没有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仍需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如果被执行人有可能不会提出异议。但需与执行法官沟通好,避免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明示或暗示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

(二)必须认真跟进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形下,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所以,必须明确人员跟踪执行情况,努力查找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等财产线索,尽早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切忌贷款一核了之,对后续执行不管不问。

(三)恢复执行有期间限制的必须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如果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即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但按照执行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不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而是要适用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的规定,从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计算。

如果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裁定执行中止或者终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应在执行期间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该两年期间因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四)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应衔接好申请执行工作。按照诉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工作由业务部门承担,所以,法律部门在取得法律生效裁判文书后,应及时移送业务部门,并提醒业务部门及时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时,应向被执行人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权利。

(五)应避免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给带来不利后果。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都是对法律权利的重大处分行为,引发的后果一般都对不利,所以,在执行工作中需认真斟酌,做到既满足工作的需要,又不损害的合法权益。为此建议,尽量不要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法院出具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申请,而以“在和被执行人准备达成执行和解需中止执行”或者“被执行人要求延期×个月执行,同意延期×个月执行”等理由为宜。这样既可以避免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难以在短期内申请恢复执行的矛盾,也可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6

标签:被执行人   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时效   法律文书   美文   异议   人民法院   案件   期限   财产   情形   法院   正确   协议   程序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