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研究:残疾女应被重点保护


调查研究:残疾女应被重点保护

目前,残疾女性被侵害现象已成为农村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治安问题。据统计,在全部强奸、猥亵、侮辱案件中,残疾女性为受害对象的占30%左右。从查处的情况看,此类案件有四个特点:

一是发案时间多在白天。残疾女性由于生理上的某些缺陷,自卫能力一般较低,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难以抵御。即使在白天,也往往不能呼救、呐喊,引起人们的注意。她们更难以完整地描述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受辱经过,案犯便因此而胆大妄为,多选在白天作案,且作案时大多显得“镇定自如”。如某县曾发生的四起强奸残疾女性案件中,有三起发生在白天。其中一起发生在农忙时期的田间,当时竟也无人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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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案犯多为熟人。一方面,由于案犯了解所要加害对象的情况,掌握其底细,知道对付他们的方法,并且在与被害人接触时,一般不会引起人们怀疑;另一方面,由于残疾女性的活动能力有限,活动范围不大,一般只在一个小圈子内生活,对外来人员比较惧怕,对周围熟悉的人员则没有戒备心,因而案犯的阴谋容易得逞。加之残疾女性大都贪吃、贪玩,经不住诱惑,在案犯的物质引诱下,往往忘掉被辱的痛苦而一次又一次地“自愿上钩”。某县所发生的四起残疾女性被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均为熟人,有的还是残疾女性的亲属。如某中学的痴呆女青年李某(18岁),多次被其姐夫奸淫,后被发现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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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报案时间大都较晚。残疾女性一般文化素质较低,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文盲、法盲,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有的被侵害后,连诉说都很困难,更谈不上求助公安机关。如果没有明显的反应,其家人也难以知晓,因而往往贻误了破案的最佳时机。如某村聋哑女陈某(19岁),一天下午在村南的地里放牛时,被本村村民王某强奸,其家人直到陈某怀孕两个月后才发现报案。另外,也有些受害人的家属存在错误思想,不把残疾女性与正常人平等看待,认为残疾女性被侵害无所谓,因此不愿再往自己脸上“抹黑”。如18岁的智障女樊某被强奸,家里人寄希望于村干部的调解,后来实在调解不成,才想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可此时距案发之日已8个多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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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侦破难度一般较大。由于受侵害的残疾女性不能很好地提供有关情况或因报案迟而时过境迁,因而很难搜集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不利于案件的侦破。

调查研究:残疾女应被重点保护

鉴于以上原因,要有效地防止或减少残疾女性被侵害案件的发生,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有针对性地采取四条措施:

一是要摸清各辖区内残疾女性的底子,由村居、社区和乡镇、街道分别建立起残疾女性档案,并时常登门走访,了解他们的情况,重点落实好保护措施,以保障残疾女性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是要定期组织残疾女性的亲属或监护人学习有关残疾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责令他们加强对残疾女性的监护。要关心残疾女性的生活,注意发现她们的反常表现。要劝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一般不要让残疾女性独居一室,更不要让她们单独外出。

三是依靠村居党团组织,积极为残疾女性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并在物质方面适当予以照顾,经常给她们送去组织的温暖,以体现党的残疾人政策。

四是要加强对残疾女性被侵害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发生的侵害残疾女性案件,要集中优势警力快侦快破,力争发现一起,侦破一起。对抓获的侵害残疾女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从重处理,并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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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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