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把2008年的债务判决从2000年支付利息终被纠正

法院把2008年的债务判决从2000年支付利息终被纠正


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约定,债务人从什么时间欠钱应该从什么时候支付利息。然而,吉林省S平市两级法院却在审判案件时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把2008年以后发生的欠款,判决从2000年开始支付利息。这样一个令人无法理解的判决,却被执行法官给纠正了过来,这在我国的法院审判史上,是极为少见的。

S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与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自2000年8月31日到2006年底,双方发生了19份供货合同。2007年10月31日双方将历史所欠货款全部结清,并各自出具了财务结算手续,双方没有任何争议。

2008年1月16日至7月25日通化恒泰热力有限公司与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签订了五个合同,共计发生货款821,980.00元,五份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时间半年到两年不等。

2011年,东方换热设备厂在S平市铁西区法院起诉,要求恒泰公司偿还2008年发生的合同欠款821,980.00元,要求从2000年8月31日起支付利息。

恒泰公司委托我与与东方厂协商:对2008年所欠的货款及利息依照法律规定一次性支付,由东方厂撤诉。

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没有接受我方的意见,要求恒泰公司必须从2000年开始支付利息。法院开庭审理时双方确认:2000年到2006年的合同在2007年10月31日前已经全部结清,恒泰公司所欠821980元全部是2008年1月至7月发生。法院归纳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从2000年8月31日起支付欠款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原告主张:自2000年以来双方有24个合同,多个合同发生欠款,应该从2000年支付利息。

我认为:2007年10月31日双方已经结清全部货款,到起诉前,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没有异议。2011年9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对2008年的欠款,从2000年开始支付利息没有依据。2007年10月31日双方将历史欠款已经结清,原告将2008年的欠款与2007年10月31日结清的历史欠款故意混为一体,要求恒泰公司对2008年的货款从2000年开始支付利息,实际是对2007年10月31日双方的清账行为的撤销要求,这一诉求违反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违反民事合同的自治原则。恒泰公司对2008年新发生的欠款同意从应付款之日起支付利息,有法律依据。

诉讼中,我的抗辩意见法官不以为然。一审判决前,主审法官打电话给我,说:“陈律师,希望你能接受原告的要求,从2000年支付利息。如果不答应,法院马上判决。原告的人可能会找你商量,希望你能够考虑我的意见。”

我非常不满意,说:“法院有权力判决,我们有权利上诉,我不相信,法院是当事人开的。”

话不投机,法官把电话挂断了。对方代理人的电话却在几分钟后打进来,该人说:“陈律师,法院会按我们意见判的。如果你让恒泰公司不上诉,我们给你1-2万元钱的好处费。”

法院把2008年的债务判决从2000年支付利息终被纠正


我感到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当即说:“这种吃里扒外的汉奸行为,我绝对不会做。你们可以把法院当作讨债的工具,我可以把案件一直打到底,我不相信中国的法律会成为某些人的御用工具”

第二天,铁西法院就判决恒泰公司对2008年以后的欠款从2000年8月31日起支付利息。

恒泰公司向中级法院上诉认为:一审对恒泰公司2008年以后的欠款判决从2000年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一审错误判决。

S平市中级开庭审理时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在庭审中,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态度极不耐烦,不断阻挠我发言,书记员对我的发言也不记录。经我抗议之后,法官勉强允许我发言,却不记录,我只好以书面方式将诉讼意见提供给法庭。中级法院的这个法官多年前曾经审理某药厂的一个合同案件,在明知一方当事人合同上的印章是伪造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另一方当事人赔偿600万元。直到省高级法院庭审查明被上诉人合同上的公章虚假时,被上诉人在法庭上放弃了一审的胜诉判决。上诉人一方无可奈何地对我说:“陈律师,600万元,说有就有,说没有就没有了,法院的判决也太儿戏了吧。”如今我代理的案件还是这个法官审理,我知道法院的天枰在这个法官手里已经倾斜了。

不久,S平市中级法院向恒泰公司下达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两级法院在当地企业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制造诉讼理由如此判决是典型的审判不公。诉讼双方欠款均发生于2008年1月16日以后,欠款数额双方一致认可。东方换热设备厂主张从2000年8月31日起应支付利息,却没有此期间相对应的欠款本金,S平市两级法院判决从2000年应支付的利息本金却是2008年1月16日以后的欠款。这种矛盾的产生只能证明:法官把审判权力变成了地方企业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了。

法院把2008年的债务判决从2000年支付利息终被纠正


东方换热设备厂2011年起诉时,双方2007年结清的账目已经四年了。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确认的诉讼时效仅为二年,S平市两级法院将2008年的欠款作为2000年的欠款进行判决,帮助本地企业实现非正当利益,不是一起简单的判决错误,其中隐含着枉法的故意。人民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地方的审判机构,不是地方自己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代表着国家的审判权力,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本地的还是外地的,人民法院都应坚持真理、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

二审判决之后,东方厂申请S平市铁西区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恒泰公司在接到终审判决的第二天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我相信:S平市两级法院的判决错误过于明显,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省高级法院立案庭人员看到恒泰公司再审材料时,感到非常惊讶。他们提出疑问:基层法院判决可以错误,难道中级法院也会出现这种错误吗?

我把恒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书给铁西区法院执行法官送去了一份,希望执行法官能够关注判决中的错误。执行法官认真审查了审判卷宗之后,立即向铁西区法院的主管院长汇报:两级判决可能有重大错误,恒泰公司的再审申请有可能获得省高级法院的支持。主管院长听取了执行法官的汇报之后,同意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慎重执行。

铁西区法院的这个执行法官能够在执行当中发现审判错误难能可贵,他立刻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听证。执行法官在听证会上明确表态:在判决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不会急于执行,并有权对执行事由进行审查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他向东方换热设备厂的代理人提出:“你们如果坚持申请执行,此案就会启动异议审查程序。根据诉讼卷宗的证据情况,我将建议此案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或者等省高级法院再审审查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东方换热设备厂终于冷静了,他们明知自己的一些非正常行为是难以隐瞒的。面对我的坚持,东方换热设备厂终于放弃了两级法院的利息判决。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纠正了两级判决的错误。这一执行和解是东方换热设备厂面对客观事实和省高级法院即将再审的形势下达成的。铁西区法院的执行官做了一件十分有意义的公正执行案件,不仅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而且澄清了客观事实,引人深思。

法院把2008年的债务判决从2000年支付利息终被纠正


令人奇怪的是,此案执行和解后,省高级法院对恒泰公司申请再审的案件却进入了审查程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转到S平市中级法院要求该院先自己审查,负责审查的法官得知双方执行和解后,要求恒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我按照他的要求提交撤回再审申请后,审查法官竟然没有向省高级法院报告。2013年9月12日,吉林省高级法院正式通知对此案进行听证审查时,我说明了执行和解的情况及S平中级法院的审查情况。省法院的法官感到很奇怪,要求我再次送交撤回再审的申请。我按照法官的要求,再次递交撤回再审申请后,案件才真正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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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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