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坑慎入!和男友分手后,她莫名其妙多了15万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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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律师小姐姐教你如何在感情中保护自己(的钱包)~

此坑慎入!和男友分手后,她莫名其妙多了15万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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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约5690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如果有人问我,日常收到最多的是什么咨询,我会告诉你,肯定是男女之间关于离婚、关于财产、关于孩子的事。

听到这里,屏幕前的未婚人士是不是暗自舒了口气:结婚多麻烦,我们就没有这些烦恼。

但其实“只谈恋爱不结婚”也有一定风险,就像标题里说的那样,你甚至不知不觉还会背上十几万的债务——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看完今天JOJO的分享,你们就能明白啦~


此坑慎入!和男友分手后,她莫名其妙多了15万的欠款

故事的主人公叫小清,是一个单纯的女孩。

她和小祥从1995年开始恋爱,确认恋爱关系没多久,两人就按照地方风俗习惯办理了结婚仪式。但因为各种原因,小清和小祥一直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这也为后面发生的事情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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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结婚大作战》豆瓣电影

小清和小祥共同生活后,因为小祥工作忙碌而且应酬较多,小清心疼小祥,就辞掉了自己的工作,在家专心照顾小祥。小祥在小清的细心照顾下,事业风生水起,很快积攒了一笔可观的财富。谁料,祸从天降,二人共同生活的第二十年,小祥意外去世了,没有留下只言片语。

这个噩耗,给小清带来了极大的打击。

这二十年里,小清的世界里几乎只有小祥,她还没来得及消化悲痛,却又迎来了另一个晴天霹雳。

由于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不属于夫妻关系,小清无权继承小祥的遗产。当了二十年家庭主妇,小清一心一意照顾小祥,没有其他任何经济来源,小祥一死,他打拼下来的家业也从此与小清无关了。

按照法律规定,小祥的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在小清看来,她就是小祥的配偶。可是小清和小祥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就只是同居关系。所以小清对小祥的遗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可能有人看到这里会反驳,小清和小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亲朋好友都知道他们俩是夫妻关系,这不就是事实婚姻吗?事实婚姻也是夫妻关系啊。

所谓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时周围的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行为。

但是,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时期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很多偏远的农村,根本就没有结婚需要登记的意识,在他们的认识里,按照当地婚俗举行婚礼就算是结婚了,当时的法律也是承认事实婚姻的。

直到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其中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统一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这也是很多人认识的非法同居关系的源头)。

后来2001年修订婚姻法的时候,考虑到造成同居的因素有很多,统一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太过于粗暴了,就使用了补办登记的方法来处理。

回到小清的案例,我们注意到,小清和小祥是1995年开始同居生活的。从上面对事实婚姻的“前世今生”中也可以获知,1994年之后就没有所谓的“事实婚姻”了。而且,让小清和小祥去补办结婚登记,也是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你们看,即使小清和小祥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二十年。在这种特殊时刻,小清还是面临了“我以为我们结婚多年,原来我们竟然不是夫妻”的尴尬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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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结婚大作战》豆瓣电影

那是不是小清就真的一点都不能继承小祥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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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不是。

虽然小清不属于小祥的遗产继承人范围,但是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小清符合对小祥扶养(扶养,一般用于夫妻之间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较多的人的条件,是可以分配到适当财产的。当然,如果小祥生前有立遗嘱,将财产都留给小清,小清可以直接通过遗嘱来继承小祥的全部遗产。

假设,小清和小祥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女甜甜,关于遗产的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了,甜甜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小祥的遗产。虽然她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中的子女是包括非婚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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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结婚大作战》豆瓣电影


看完小清和小祥的案例,大家是不是觉得,同居的财产风险要比结婚的高?

事实上,就算是结婚了,涉及财产和债务的纠葛,也还是容易栽到坑里。

比如,在法律界,有一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网红条款叫作“婚姻法24条”,这绝对是婚姻法里面知名度最高,争议最多的条款,甚至可以说它自带了“黑红黑红”的知名度。

虽说被称作“婚姻法24条”,但它并不是《婚姻法》里面的条款,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里面的第二十四条,也是对《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补充规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

先看看《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什么:

夫妻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钱且第三人知道这个约定的,就属于个人债务,由其个人的财产来还钱。

如果觉得以上的说法看不明白,就记住JOJO给它的简单概括:夫妻约定“AA制”生活,谁欠债谁还钱,债权人也知道夫妻之间的约定。

这个规定听起来特别的理想化,但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夫妻都很难完全以AA制的方式生活。那么,大家最可能会遇上的情况,就是夫妻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钱了,这时候,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没有还钱的义务呢?

2003年,最高院就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

夫妻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钱的,一般认作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就是传说中的网红“婚姻法24条”。这个条款是什么意思?举个简单的例子,大家就立马明白了:

小米和张三结婚后,张三以个人名义向李四借了100万。按照二十四条规定,李四可以要求小米和张三一起还这100万。

除非张三在向李四借钱的时候明确跟李四说“哥们,这是我张三个人借的钱,跟我老婆没关系”,或者小米可以证明她跟张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AA制”生活,并且李四也知道这个事情。

这样看来,是不是觉得夫妻间共同债务的归属证明难度很高?

假设有些夫妻在结婚前对于财产约定得清清楚楚,婚后过日子也是各自算得清清楚楚,但要将夫妻间的AA制对亲朋好友都广而告之,就不太可能了。

面对这样的债务,如果夫妻间的一方无法证明借款和自己无关,那就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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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结婚大作战》豆瓣电影


JOJO看过不少姑娘,离婚后被债主找上门,那时她们才发现前夫在离婚前借了巨款,而前夫在离婚后消失无踪,因为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使姑娘完全不知道欠款金额,也不知道钱去了哪里,还是被负债,需要承担偿还的责任。

也正因此,“婚姻法24条”自诞生之日起,就黑红出了圈。黑它的人认为这一条款让因为婚姻产生债务纠纷的风险增加,除了会牵连不知情的无辜伴侣,还会让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产生信任危机,更因此让不少未婚人士对于结婚产生了恐惧。但支持它的人认为,这一条款保护了债权人,他们外借财产无法收回的风险将会降低。

当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如果是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虚构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另一方是不用承担偿还责任的。

甚至在2018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签字借的钱,除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金额符合夫妻共同生活消费,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就是个人债务。当然,如果夫妻另一方在一方借钱后知晓这个借款,并且在借款合同上面签字确认了,那还是共同债务。也就是说,2018年后,婚姻法第24条基本就“名存实亡”了,婚姻里面的共同债务风险,也相对下降。不过共同债务作为婚姻里面的雷区之一,还是存在的。

设想一下这个画面,如果你的伴侣创业失败,苦苦哀求你帮忙签字借款,假如借不到钱,你们的生活就将面临崩溃,你真能狠下心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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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恶棍天使》豆瓣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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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结婚之后,很容易产生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如果只是同居,不进行结婚登记,是不是就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了呢?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2017年3月,小雨与小千确认了恋爱关系,不久,两人就租了房开始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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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同居》豆瓣电影


共同生活期间,小千以各种理由哄骗小雨,让小雨通过刷信用卡、网络借贷的方式为其购买高配手机及手机壳、高配置电脑、电脑桌、键盘、耳机、人体工学座椅、笔记本电脑、电动剃须刀、电瓶充电器、电子烟、电暖风、手表等个人物品。

2018年12月,小千以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向小雨提出了分手。小雨同意分手,但是小雨认为信用卡和网贷还剩下15万元的借款未偿还,该借款是小千购买个人物品消费的,应该由小千来还,小千在分手时同意归还。

分手后,小千反悔了,觉得信用卡是小雨个人的信用卡,网贷也是小雨个人的签名,而且这些消费都是同居期间的共同消费,期间他也有归还部分,现在分手,这些债务与其无关。

两人多次争执无果后,小雨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小千承担信用卡和网贷的15万元债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小雨提供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信用卡和网贷均用于小千购买个人物品而非双方共同生活的消费,因此,法院判处小千归还小雨15万元。

从小雨和小千的案例来看,同居貌似比结婚要轻松,没有共同债务。如果仅凭这个个例就这么认定,那就太过武断了。

法院之所以判处小千归还小雨15万元,是因为小雨给法院提供了小千在分手时写的还款协议(附购物明细单及消费时间明细)、微信记录、关于还款的录音、消费单据及淘宝订单截图(与还款协议上面所述各项物品能够一一对应)等证据材料,法院认为小雨提供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信用卡和网贷的钱都是用来给小千购买个人物品。

小千虽然否认,但并未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判处小千归还小雨15万元。

同时,小雨还向法院提交租房协议、租金支付记录、与小千旅游时订房消费记录等证据,要求小千返还消费产生的5万元费用。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属于两人同居的共同生活消费,小雨不能要求小千归还全部款项,而是一人一半进行承担。

从这个案例中不难看出,起了关键作用的是小千签字的还款协议,上面不仅仅是欠款金额和还款时间,还附上了小千购买的每项物品和购买时间,这个内容和小雨提供的消费单据、淘宝订单截图、信用卡刷卡记录都能一一印证。

但姑娘们扪心自问,有几个人能做到小雨这样,把购物明细和购物时间记得清清楚楚?

就算消费记录能全部在网上查证,又有几个“小千”愿意在这种分手协议上签字确认?

如果以上的两点做不到的话,分手后出现债务纠葛,较好的情况是共同的生活消费债务,可以让对方承担一半。

情况不好的话,那就只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比如同居对象分手时欠款30万元,你去追讨时对方却说那是双方上月去旅游发生的费用,假如你没法举证推翻他的说法,就只能承担损失了。

而一旦债务涉及信用卡和网贷,银行只会找信用卡的开卡人,网贷公司也只会找签字借钱的人。如果你被已分手的同居对象刷爆卡或者借了巨额网贷……真是有理说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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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彩礼的问题,有人问过JOJO,如果没有结婚登记就只是同居关系,那分手的时候男方是不是可以把彩礼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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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结婚大作战》豆瓣电影


这个问题其实还比较复杂,在我们国家,很多地方都是有收彩礼的风俗,有些地方甚至是巨额彩礼。如果分手后想讨回彩礼究竟能返回多少呢?

答案是看情况。

追回彩礼的数目,主要是要看男方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难、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等因素。

如果是小清和小祥案例的情况,双方都共同生活二十年以上了,分手后还要求返回彩礼,你们觉得能要回来吗?

最后说一下同居关系中出现的孩子问题,如果男女在同居生活中生了孩子,一旦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孩子怎么办?由谁来抚养?

其实这和离婚的处理原则是一样的。孩子的问题,如果男女双方能够协商确认最好。如果协商不了的话,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的孩子跟母亲生活的可能性是比较大;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孩子,则要根据男女双方的意愿、健康情况、生活环境等条件来考虑。十周岁的孩子,则要考虑孩子的意见。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还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变更抚养权,具体有哪些情况JOJO就不在这里展开赘述啦。


现在很多人认为领证不代表一切,该出轨的还是出轨了,该分道扬镳的还是分道扬镳了,没有证的也同样白头偕老了。有人甚至觉得领证还更麻烦,因为有夫妻共同债务这个地雷存在,有可能某天睡醒就莫名其妙被负债,当然,根据最新的法律条款,出现这个情况是不大可能的,除非你自愿签署了空白的借款合同、承诺书之类的,这就相当于你选择了承担债务。

撇开本文案例中的财产纠纷不谈,同居关系在日常生活中,也会遇到很多不方便的地方,比如孩子上学申报、一方病重需要亲属签字治疗等涉及身份关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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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结婚大作战》豆瓣电影


网络上有个段子,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

今天聊的大都是“谈感情伤钱”的案例,相信留言区又会有单身的小盆友为自己当前的状态感到庆幸了。

但这并不是一篇恐婚恐恋爱的宣传文,JOJO主要是给沉浸在美好感情生活中的人们做个小的提醒,即使两个人是因为纯粹的爱情而在一起的,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也一定会出现某些摩擦和矛盾。如果发现恋爱中出现的风险超过了你的可控范围,一定要保持理智,及时止损,婚姻也是一样。


今日互动:你恐婚吗?你觉得只同居不结婚可以接受吗?你是怎么看待恋人和夫妻间的金钱问题的?欢迎留言互动~


主稿:JOJO;编辑:包包/鲁鲁修;排版:CC;质检:阿丁;题图:鲁鲁修

题图来源:豆瓣电影《欢乐颂》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民法典第1127条)、十三(民法典第1130条)、十四(民法典第1131条)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民法典第1049条)、第十九条(民法典第1065条)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补充规定》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本文系【法医秦明】头条号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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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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