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再遇浪漫之爱

婚后再遇浪漫之爱


浪漫的爱,从斯滕伯格的讲述中,是指男女之间炙热的精神,情感和情欲的相互依附,它反映了爱情双方彼此之间高度的价值认同。


浪漫的爱,源于中世纪的欧洲,即当时人们所谓的宫廷式的爱,其本质上是把爱的对象视为一种极难得到而且十分珍贵的东西。


当事人需要用诗歌,武艺等取悦女人,付出极大努力和代价才能赢得的理想化的爱。


对中世纪浪漫的爱,有的学者又称之为“骑士与贵妇之爱”,其追求对象起初并不是那些可以和他发生合法或非法性关系的女人,而是那些与她们的浪漫的情人有着不可逾越的道德和风俗上的障碍得很有尊严的人,他们之间虽怀有热烈的情感,但却没有发生亲昵行为的欲望。


因为在他们看来,一切xing交无论如何都是不纯洁的,这也是当时为什么要用诗歌和幻想的方式来表达爱的缘故,而且充满了象征意义。


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欧洲文艺复兴时代的极盛时期,浪漫的爱的追求者,倡导者,当推雪莱,他的爱充满了高雅的情感和虚幻的思想,而所有这些又都是通过诗歌表露的。


当然,浪漫的爱并非在欧洲各国都有相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法国贵族中存在“玫瑰花式的恋爱”,即骑士式的典雅,风流,温存的恋爱,这种爱认为爱在生活中,在人生中应当占有一定的位置,爱是应当可以满足的。


所以,可以说这种爱是对教会禁欲学说的一种反动,1174年,一位伯爵夫人公布了“爱的信条”,它表达了宫廷爱情的实质:婚姻并不是反对爱情的借口,一个人不能同时爱两个人,人们不应该剥夺自己爱的权力。


爱是双方的,易到手的爱被人看轻,而爱得越艰难,越使人向往,新的爱情淘汰旧的爱情,猜疑和由猜疑引起的嫉妒增加爱的价值.....


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浪漫主义的爱是以人对爱情的选择,是由他们的价值观为出发点的,而人能自己选择价值观去决定自己的生活道德。


历史进入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爱情而结合,把浪漫爱情作为婚姻的序曲和主题,在美国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今天,浪漫爱情的自然性一面,更为西方人广泛接受。


罗素指出:“浪漫的爱是生活所赋予的最大快乐的源泉,如果男女之间的爱有热情,幻想和柔情,那么在这种关系中就存在着某种不可估量的价值。


不了解这一点,对于任何人都是巨大的不幸,我认为,重要的是,社会制度应当允许这种欢乐,虽然它只能成为人生的一部分,而不能成为人生的主要目的。”


日本学者今道信指出:“假如恋爱是真正的恋爱,那么恋爱就不能随着双方的结婚而告结束,结婚之后也应当以夫妇恋爱的形式继续下去。


然而,正像日语很明显地表示出来的那样,恋爱和结婚却通过一种制度被区别开来了,处于婚姻状态的爱不是人本来的爱,于是才出现了浪漫主义,以把在这种制度中动辄便会失去的人类之爱所固有的冒险欲望幻化成梦,投射到婚外之爱上。”


目前,我们现在所处的时代,很明显浪漫的爱是有别于12世纪欧洲骑士的爱,它的基本特点是在婚外寻求具有刺激性,诱惑感的爱,不尽或很少尽义务,不负或很少负责任。


而社会道德则要求人们对爱情抱现实的态度,而不是追求幻想的,神话式的浪漫爱情,或是沉溺于放荡不羁的情欲,肉欲之中的婚外爱情。


只有当激情与现实的沟通融为一体时,爱情才能得到培养和发展。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其实也说明了在多元化的生活环境中,我们有了更多选择的机会,女性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对婚姻现状的诸多不满也开始频频出现。


原来期待的一生守候一人,到现在难道一辈子只有一个人的矛盾开始出现,我们内在的欲望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相结合,也在不断地挑战着稳固与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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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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