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人生而自由,

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

“少数服从多数”是一个很多人都熟悉并且默认的原则,在关于集体行动方面,有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大多根据这个原则进行决策。

甚至这个原则已经成了民主的代名词,在需要“发扬”民主的时候一定会出场。

然而这个原则并不是任何场合都适用。

1884年,木犀草号游艇被巨浪击沉,四名幸存的船员逃到了救生艇上。

由于缺少食物,在海难的第19天,2名船员把已经昏迷的17岁少年理查德·帕克杀死吃掉,另一名船员没有参与直接杀人过程,但事后也吃了肉。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三个人被救之后回到英国,被宣判为谋杀,虽然得到了特赦,但这件事在当时产生了巨大影响,针对这个案子的审判到今天还是法学上的讨论热点。

李安在电影《少年派》里用艺术的角度讲述了这个故事,理查德·帕克就是那只老虎的名字。

为几个水手辩护的观点之一就是杀人是集体意志的决定,不应有罪。而就算没有被吃掉,严重脱水的少年也不会活下来。

由于年代久远,在没有其他的证人的情况下,真实的情况已经不可考,人们并不知道是经过了“民主”表决还是蓄意杀人。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但法官判两名参与杀人的水手有罪,希望通过这一判决强调“人的生命不能成为他人获得幸福或得以生存的手段,因为人的生命只能是目的,这是最高的道德准则

“人是目的”,是康德哲学的重要贡献,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而康德从“天上的星空”到对“人”的关注,则得益于卢梭的启发。

在事关生命方面,没有人可以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并不适用。

01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卢梭通过分析自然状态的人进入文明社会如何产生了不平等,得出不平等是文明的产物。

但已经进入文明社会之后的人们,不能再回到自然,原始时代是回不去的,只能通过别的方式消除不平等。

这就是订立契约,产生共同体,即国家。

《社会契约论》里讨论的国家的诞生,是一种逻辑上的诞生。

在现实里,国家已存在了千年,远在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之前,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之前,也在洛克的《政府论》之前。

然而上述哲学家对国家的讨论,是在逻辑上的讨论,是围绕该产生怎样的国家的讨论,而不是在现实层面时间方面的讨论。

卢梭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的。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这样的讨论对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的建立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虽然国家很久之前就存在了,但近代的国家性质与古代完全不同,并不是上天或者神赐予君主的封地让统治者统治人们而形成的国家,而是每个人自由人经由契约订立的。

启蒙运动拉开了现代的帷幕,现代不只是时间上的概念,还有着思想方面的特征,现代区别于古代的重要原则就是现代社会的观念是建立在自由的个人基础上的。

现代的“人”,既不是上帝的羔羊,也不是君主的臣民,而是单独的个体。

拥有自由的个体通过订立契约,建立了国家,这是现代政治学的其中一种国家性质的认定。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中,原始人不需要联合,也没有建立国家的需要。

私有财产产生之后,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为了更好的自保,于是需要建立国家。

人们约定成立一个东西,总要有一种最初的原则。

而多数人表决原则,就是卢梭说的最初约定。

少数服从多数这个法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表明至少有一次是全体一致的。

今天,这条原则也通常被看成是民主的原则,然而往往被民粹利用,导致民主暴政,批评这种现象的人就进而批评卢梭。

然而卢梭不应该“背这个锅”,他在《社会契约论》里明确给出了这条原则的限度。

02

在卢梭那里,不是私有财产一诞生,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就马上产生了国家,而是经历了一个过程。

当人类有了文明,但没有形成国家的阶段,人类进入的是伦理社会。

在伦理社会里,人们相互承认并尊重对方的自由。

自由是不可出卖,也不可转让的。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做人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只有人人都承认这个原则,伦理共同体才能形成,否则人人逃离,就没有共同体可言。

在这个伦理共同体基础之上,才有可能建立政治共同体——国家。

因此,在卢梭那里,政治共同体——国家的成立,是在伦理共同体基础之上的。

人,先是自由的人,然后是伦理的人,最后才是政治的人。

自然状态中的人,自由是基础,自保是本能。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伦理社会中的人,个体的基本利益得到保护,在这个基础之上,人们寻求更多的利益保护与共赢,才决定建立国家。

个体的基本利益不到保护的话,人们就没有订立契约的理由。

因此,订立契约时候用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关于自由、生命等基本利益方面,是不适用的。

如果连自由、生命都得不到保障,人们根本不会进入一个政治共同体。

多数人原则不能用于损害少数人不可转让的普遍权利与利益,否则就违背了这条原则能够成立的前提。

这种倒置就相当于前一段时间的新闻,教科书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来证明勾股定理一样。

03

《社会契约论》给出了订立契约-建立国家的过程,但这本书更重要的影响是在建立国家的目的,以及人本身的尊严方面。

人建立国家不是为了受谁的奴役,也不能牺牲自己的基本利益,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每个人的利益,而让渡一些权利给国家机关。(例如让渡了保卫安全的权利给警察,让渡了惩罚侵犯者的权利给执法机关等等)。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适用范围与限度——卢梭《社会契约论》

而如果国家不能保护人民的这些基本权利,也就违背了契约。

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是真理,没有发声或者持反对意见的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只是放弃了去共同行动的要求。

所以在水手的案例中,其他水手没有权利决定生病水手的生命。

当然,卢梭是在不自觉的情况下给出了这条原则的界限,而为什么“人是目的”,不能被用来当做手段,则要等到康德那里才得到彻底的哲学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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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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