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不是法外之地,别随便说保险“避债避税”

保险不是法外之地,别随便说保险“避债避税”

各位朋友,如今的保险销售人员,套用一句当年说老板的话就是,大街上走过去,楼上掉个花盆砸下来,被砸中的十个人里有九个是干保险的。

他们向我们推销保险时说得最多的就是,保险能“有病保病没病养老”保险能做到“资产传承”“避债避税”“资产转移”,有的甚至在朋友圈里写,保险“离婚不用分欠债不用还破产不偿”。

真是这样吗?近期江苏高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可谓2018年年末的一个重磅炸弹,炸起了无数水花。随着这条新闻一起的还有一个案例。

王老板夫妻欠了陈某岳某两人的本金加利息41万多,王老板夫妻所负债务较多,常年在外躲债,名下房产已设定大额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没有车辆,银行账户余额很少,没有执行价值。但有6份保单。退保金加保单红利累计54万余元,于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划扣。事成之后,陈某岳某法院送来锦旗。

其实,在这次江苏高院的《通知》之前,各地司法实践都曾有过人身保险强制执行的判例。不同的是,江苏高院明确了保险产品可执行的权益范围,还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配合执行,可以通过保险业协会查询保单,尤其是,首次首次明确了执行时,法院有权强制解除保险合同。这意味着,假如某个老赖,欠钱不还,除了债主可以请求外,法院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把你的保单明细列出来后,强制解除你的保险合同,退保的钱用于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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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产品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一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认为,能。但前提是投保人下落不明或投保人拒绝解除合同时,法院可以直接扣划。也有过相关判例。
一种认为,不能。比如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认为,人身保险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江苏无锡中院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所有,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法律界有不同的意见,在实践中就会有不同的判例。

作为咱们普通老百姓,再买保险的时候,保险销售人员跟您说保险“避债避税传承转移”时,想想江苏高院的《通知》

欠了人家钱,赖着不还,法院介入,不管你愿不愿意,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强制退保,退保的钱还了债权人,剩下的归自己。这时,还能留下多少钱呢?

法治社会是讲法的,你欠了人家钱,又拖着恶意不还,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让你还钱。

法治社会是讲理的,别人借钱时候说得很好,还钱时候却百般赖账,人民法院会为你做主,把你的钱讨回来。

法治社会也是讲情的,不会为了让你还账,把你日常生活的费用都拿走,让你日常生活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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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有个客户投保了一份50万的重疾险,投保三年后不幸得了重疾,得病后四处借了很多钱,债主把客户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发现小赵有一份重疾险保险金没赔付,这时,法院虽然有权执行,但也要保障小赵的生存权,最终不一定执行。

当然,也不会为了让你还账,就不顾相关人的利益。如果被执行人是投保人,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人民法院执行时,也会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告知相关情况,尽量保住这份保单。

比如,客户老赵有一份50万的保单,被保险人是儿子小赵,老赵欠了别人30万还不上,人家告到了法院。小赵已长大成人,这时,小赵如果能够拿出30万,还给人家,这份保单就可以继续持有,保单利益也不会受到影响。

回到新闻里的案例,可以肯定的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法院可谓功德一件。不过,有没有想过,是不是只有退保才可以还了陈某岳某的钱呢?

有没有两全方法,既还了陈某岳某的钱,又不至于影响王老板夫妻的保单利益?

从新闻中看,退保金加保单红利累计54万余元,欠账41万多,可以不可以分两部分,一部分保单红利还给陈某岳某,另一部分用保单贷款的形式,把现金价值的80%贷出来还给陈某岳某呢?

我们很多次聊过,保险要么不要买,买了不要退。因为退保不仅意味着损失一份保障,也意味着退回来的钱很少很少,会很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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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王老板夫妻欠了很多钱,到处躲债,家里的房子都被查封,名下也没有多余的财产。欠债不还,恶意拖着不还固然不对,但在执行时,是不是也可以有一定尺度,在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尽可能给债务人留下一些钱,用于东山再起绝地逢生也好,家人日常生活也好,债能还多少尽力还,每天的生活还要继续不是?

说一千道一万,不要轻易借大额资金,不得已借了,一定记得还上。

说一千道一万,不要轻易把钱借出去,能还回来固然好,还不回来,连朋友都没得做。为了还钱对簿公堂,更是于人于己都不利。

说一千道一万,如果我们投保时,不论给配偶还是子女,都要考虑到,投保的不仅仅是一份保单,更是责任,更是一份爱,如何让爱延续,如何让责任继续,需要我们时时处处各位留神留心。稍不留神,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真是屋漏偏遇连阴雨啊,不得不小心,不得不提防。

法律不外乎人情,在执行时,会多方考虑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的天平上,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不是像拉偏架一样地偏袒任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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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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