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告!事关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

关于加强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管制空域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管控的通告

为保障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转场后空域安全和民航运营秩序,有效防范“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扰航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是指具有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和空飘装置,包括但不限于:

(一)航空器类

1.无人机(多旋翼无人机、固定翼无人机、直升机式无人机等)。

2.穿越机(第一人称视角竞速无人机)。

3.轻型和超轻型飞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5700公斤的飞机)。

4.轻型直升机(最大起飞重量小于3180公斤的直升机)。

5.滑翔机(无动力滑翔机、动力滑翔机)。

6.三角翼(无动力三角翼、动力三角翼)。

7.滑翔伞(无动力滑翔伞、动力滑翔伞)。

8.热气球(燃烧丙烷或其他气体的热空气气球)。

9.飞艇(软式飞艇、硬式飞艇)。

10.航空模型(遥控或自主飞行的缩比航空器模型,模拟火箭、航天器的飞行模型)。

(二)空飘物类

1.风筝(各类传统风筝、特技风筝、大型风筝)。

2.孔明灯(燃料加热升空的纸制灯笼)。

3.系留气球(通过缆绳系留的充氦气球)。

4.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自由飘移的充氦气球)。

5.空飘气球(用于广告、庆典的氢气球或氦气球)。

6.信鸽(用于竞赛、通信的鸽子)。

7.其他可能影响空中安全的人工漂浮物。

二、管控区域

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6年9月22日公布的自治区适飞空域范围图所标示的呼和浩特盛乐国际机场管制空域为准。

三、管控措施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内从事“低慢小”航空器飞行活动和施放空飘物等影响安全的飞行行为。

(二)因医疗、抢险、救灾、警务等特殊情况需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内利用指定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三)相关从业单位和广大市民应主动配合民航、军队、公安等部门,对涉及“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人员、器具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工作,同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杜绝违规飞行。

对于违规飞行“低慢小”航空器、未经批准私自升放空飘物以及非法破解无人机安全控制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军队、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法查处;违反《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

2026年11月5日


丨来源:青橙融媒综合自平安青城

丨编辑:张英

丨校读:商乐

丨审核:王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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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6

标签:科技   呼和浩特   国际机场   通告   最新   航空器   无人机   空域   动力   管制   氦气   滑翔机   飞艇   气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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