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方中医程医生:三部六病版《伤寒论今释》柴胡加芒硝汤证之104

经方中医程医生:三部六病版《伤寒论今释》柴胡加芒硝汤证之第104条

经方中医程医生:三部六病版《伤寒论今释》柴胡加芒硝汤证之104

三、里部病辩证

一、阳明病

二、太阴病

三、部证

四、合病、合证

4、柴胡加芒硝汤证

104、伤寒,十三日不解,胸胁满而呕,日晡所发潮热,已而微利。此本柴胡证,下之以不得利。今反利者,知医以丸药下之,此非其治也。潮热者,实也,先宜服小柴胡汤以解外,后以柴胡加芒硝汤主之。

已而,《玉函》、《脉经》、《千金翼》并无之,《外台》作热毕二字。以不,成本作,盖是。

伤寒十三日不解,其证为胸胁满而呕,日哺所发潮热,且微下利,此本大柴胡证,以其潮热,故当下之。伤寒用下剂而适宜,则畅利一二次后,热解而利亦自止。今下之,始则不得利,继乃微利不止者,知前医所用下剂,是丸药而非汤药,下法不适宜故也。下法不适,则热毒自在,故利虽不止,而潮热之实证,依然未除。是当消息复下之,但以其呕多,故先宜小柴胡解外。此外字,指少阳,对潮热为里实而言。又以曾经丸药峻下,不宜再与大柴胡,故用柴胡加芒硝汤主之。经文但云柴胡证,知是大柴胡者,以其本有潮热证,且承前条而言也。

山田氏云:下之二字,衍文,盖下文下之语讹重已。而不得利(山田氏注本以作而),宋版作以不得利,今依成本改之。十三日,当作十余日,其误可见矣。

渊雷案:

山田氏以十三日为十余日之误,从成本改以为而,皆是也。删下之二字,则非。盖热性丸药不适病情,且丸性较缓,故始则不得利,继则微利不止。不得利,乃指乍用丸药后事,非指大柴胡本证。

元坚云:此证本是少阳阳明并病,以用下失法,徒扰肠胃,而邪与实依然俱存者。此证既是兼里,乃似宜早从大柴胡双解之法,而先用小柴胡者,盖以丸药误下,不欲续以快药,仍姑清和,以待外安也。且其下利,故壅实轻于大柴胡证,而燥结则有甚,是以不借大黄之破实,而殊取芒硝之软坚矣。

山田氏云:先宜以下十二字,后人掺入之文,宜删去之,何者?以柴胡非解外之药也。按阳明篇云,“阳明病,发潮热,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胁满不去者,小柴胡汤主之”,其证全与本条同。但一则由攻下而致微利,一则不由攻下而自溏,故芒硝犹有所畏,况大黄乎?是以虽有潮热,不敢以攻之也。

渊雷案:

小丹波之说近是,山田说非也。凡少阳阳明并病,少阳证急者,先与小柴胡。阳明证急者,即与大柴胡。此条胸胁满而呕,阳明条胸胁满不去,虽皆有潮热,而一则微利,一则大便溏,是皆少阳证急,而壅实不甚,故先与小柴胡。阳明条胸胁满既去后,设潮热不去者,亦当消息攻其里。两条互勘,从可知也。若谓大便自溏者不可攻,则呕吐而下利者,何以主大柴胡(百七十二条——165条)?少阴病自利清水者,何以当急下(三百二十四条——321条)?下利、谵语、有燥屎者,何以宜小承气乎(三百七十八条——374条)?若谓柴胡非解外之药,则尤有说。夫谓柴胡主半表半里者,盖昉于成氏。本论于少阳阳明并病,则少阳证亦对阳明而称表称外。百五十五条(148条)云:必有表,复有里也。又云:此为半在里、半在外也。所谓表与外者,亦指少阳,可以征焉。

山田氏云:日晡所发潮热者,谓申时前后发热也。所字属日晡,大陷胸汤条,日晡所小有潮热语,可以见矣。所,犹言前后也。

《明理论》云:潮热,若潮水之潮,其来不失其时者也。一日一发,指时而发者,谓之潮热。若日三五发者,即是发热,非潮热也。潮热属阳明,必于日晡时发。

惟忠云:潮热者,热之发也,必有时矣,犹潮汐之来去以时也,所以名曰潮也。且其于常也必身热,当其发也必恶热,所以使人烦躁也。不但于日晡所,或于午未申之间,亦可以名矣。若必于日晡所而名矣,惟曰潮热足矣,复何烦日晡所字乎。

渊雷案:

丸药,盖如《千金》紫圆、备急圆之类,用巴豆为主药者。虽为丸剂,而其下迅疾,其性热烈,非伤寒热病所宜。山田氏云:医以丸药迅下之,非其治也。迅下则水虽去而燥屎不去,故凡内有燥屎而发身热者,非汤药下之则不解。今反下之用丸药,所以其热不解,徙动脏腑而致微利也。汤本氏云:凡热性病之用下剂,非为欲得便通而已,欲以驱逐热毒也。故宜用富有消炎性之寒药,如大黄、芒硝配合之汤剂,最为合宜。若用富有刺激性之热药,如巴豆等配合之丸剂,极不相宜。

柴胡加芒硝汤方:

柴胡(二两十六铢),黄芩(一两),人参(一两),甘草(一两,炙),生姜(一两,切),半夏(二十铢,本云五枚,洗),大枣(四枚,擘),芒硝(二两)。

上八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滓,内芒硝,更煮微沸,分温再服。不解,更作。

(臣亿等谨按:《金匮玉函》方中无芒硝。别一方云:以水七升,下芒硝二合,大黄四两,桑螵蛸五枚,煮取一升半,服五合,微下即愈。本云柴胡再服,以解其外,余二升加芒硝、大黄、桑螵蛸也。)

《方极》云:柴胡加芒硝汤,治小柴胡汤证,而苦满难解者。

《类聚方》云:小柴胡汤证,而存坚块者,主之。

《方机》云:若潮热不去,大便不通者(案:承小柴胡证而言),柴胡加芒硝汤主之。

柯氏云:不加大黄者,以地道原通。不用大柴胡者,以中气已虚也。后人有加大黄、桑螵蛸者,大背仲景法矣。

渊雷案:

原注所引《金匮玉函》,系伤寒论之别本,文字小有异同,非今之《金匮要略》也。今本《玉函》,本方内仍有芒硝二两,而煮服法中云,上七味,则知原无芒硝,后人所沾也。《玉函》于本方后,又出柴胡加大黄芒硝桑螵蛸汤方:柴胡二两,黄芩、人参、甘草炙、生姜各十八铢,半夏五枚,大枣四枚,芒硝三合,大黄四两,桑螵蛸五枚。上前七味,以水四升,煮取二升,去滓,下芒硝、大黄、桑螵蛸,煮取一升半,去滓,温服五合,微下即愈。本方,柴胡汤再服以解其外,余一服,加芒硝、大黄、桑螵蛸,《千金翼》同。

又案:张志聪、张锡驹,谓此方乃大柴胡加芒硝。日人和田东郭、吉益猷、刘栋、中西惟忠、浅田宗伯等,亦持此说。要之,病证自有宜大柴胡加芒硝者,然非此条之证所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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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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