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章,不使用也是犯罪

2013年春季,栾某从曹**贤手中以人民币30万的价格购买了××区房产(当时尚未交付购房款)。

2013年11月,栾某以妻子王某1的名义由其提供虚假产权信息花人民币600元钱从他人手中买到一本伪造的门市房假产权证。

2013年11月11日,栾某与其朋友高玉洁(冒充栾某妻子王某1)来到小额贷款公司找到公司法人王某2,栾某以此伪造的假产权证作抵押在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人民币30万元。

2014年8月份,栾某找到××园房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

2014年8月20日左右一天,栾某谎称要把曹**贤的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再将该楼房卖掉用以偿还30万贷款,王某2遂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栾某。次日,栾某来到以1,200元的价格买到伪造的曹**贤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仿制品。

2014年9月4日,栾某取到手假证后与曹**贤到政务大厅房产处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到栾某名下),过户手续办完后,栾某将伪造的曹**贤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小额贷款公司继续抵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栾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栾某积极缴纳财产刑担保,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栾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伪造公章,不使用也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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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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