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在烟酒行花4600元购买了2瓶“贵州茅台”酒,并录制购买过程,后将销售者告上法庭索赔4.6万元。8月24日,南都记者从该案判决书中了解到,经鉴定,该男子购买的“贵州茅台”酒系假冒产品,但该男子曾“知假买假”后进行索赔诉讼百余次。二审法院认为,销售者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改判烟酒行经营者向该男子支付赔偿金4.6万元。
说起「知假买假」,就不得不先说国内「职业打假第一人」——王海。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某商场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索取双倍赔偿最终获得成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施行以来第一个依据该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的人。
2015年,42岁的王海已经拥有四个职业打假公司。一年中,据说王海的公司买了202万元假货,赚了400多万。
从王海的职业打假行为中,容易产生三个问题:居然还能这样赚钱?这样居然这么赚钱?这么赚钱的方法居然没有写在《刑法》里?
可以说,是王海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个职业。
知假买假,在食药领域,是完全可以的,最高院是明文规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食品领域“知假买假”者,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
二审判决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3〕28号)第三条的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最高院在发布该规定的新闻发布稿中提到,
(一)“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
《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的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确认其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例如,将要发布的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孙银山明知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1、知假买假的特殊性
所谓消费者,是指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
而职业打假,频繁打假起诉,肯定不能认定为普通消费者。第一不是追求消费目的,而是带有盈利性质。第二,长期职业打假,已经不是一般的消费者。
一审法院也是基于此,作出了一个没有否定惩罚赔偿的判决。
2、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是否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事实上,职业打假是否滥用权益不论,追求奖励目的不论。
但食品药品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有关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以此而论,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是职业打假人存在,也应当按照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3〕28号)第三条的规定: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后续的影响
典型性判例的厉害之处,在于示范作用。
对于以后的职业打假人,也是一个重大利好。
希望,早日做到食品药品领域风正气和。
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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