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约到期不搬离,还用汽车堵门?法院:强制腾退!

因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房屋产权人决定租约到期后不再续租,却不料,承租方以没拿到动迁补偿款为由当起了“钉子户”,更让人想不到的是,法院作出限期搬离的判决后,承租方非但未搬离,还用小汽车堵住了房屋的入口。

面对这一情况,区法院依托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果断启动该处房屋腾退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房屋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黄浦区该地块旧区改造工作推进扫清了障碍。


租约到期不搬离,还用汽车堵门?法院:强制腾退!


据了解,该房屋位于跨龙路,2009年6月,房屋产权人与一旅馆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该房屋的3-4楼用于经营旅馆生意,租期两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间如遇到动迁时,旅馆方需无条件搬离,且不得以装修、改造补偿以及其他各种要求为理由向产权人及动迁方提出任何经济补偿。该份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保持租赁合同关系,并续签了租赁合同。

双方最后一份租赁合同应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去年3月,房屋产权人向旅馆方发出告知书,表示系争房屋所处地块已纳入征收范围,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在5月31日届满后不再予以续约,并要求旅馆方在合同到期后归还房屋。然而,旅馆方非但未如约归还房屋,还提出高达650万元的装修、搬迁等补偿费用。

房屋产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旅馆方搬离房屋并支付违约金和逾期房屋使用。去年11月,区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房屋产权人的诉请。旅馆方对判决置若罔闻,房屋产权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现场张贴了执行公告,要求旅馆方和房屋的占有人限期搬离。此时,旅馆方竟用小汽车封堵了房屋出入口,企图迫使房屋产权人松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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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执行法官持续加强对旅馆投资人(法定代表人)郑某及相关人员的法律释明,讲清征收补偿政策,明确告知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旅馆方并非补偿对象,不享有征收利益,促使其放弃幻想尽早腾退房屋。另一方面,执行法官深入排摸涉案房屋状况,评估执行风险,制订了详细的强制腾退方案。

随后,区法院依托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报请区委政法委牵头,召集属地公安机关、街道、房屋所在地块征收部门密切配合,对实施强制腾退工作进行了周密部署,决定于8月13日清晨对该处房屋实施强制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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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强制腾退工作实施前夕,执行工作取得转机——见法院即将动真格,旅馆方于8月12日深夜自行撤离人员并将旅馆内的相关物品搬离。8月13日清晨,执行法官赴现场察看了房屋腾退情况,并将涉案房屋3-4楼共计39间房间归还房屋产权人。房屋产权人收回房屋后,第一时间向旧区改造征收部门交付了房屋,使得该地块旧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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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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