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江苏昆山大街白衣男反杀花臂男是正当防卫?

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交通小事故纠纷。一辆宝马轿车驶入非机动车车道时,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刮蹭。宝马车车主刘某在己方熟人面前与电动车车主于某进行一番肢体接触冲突后,突然从街边争执地跑回宝马车内扯出一把长砍刀,一路冲锋到电动车车主于某身旁,挥刀向于某持续追砍。于某闪避不迭。忽然刘某所挥砍刀脱手掉在街上!刘、于二人同时飞奔抢刀,最后以于某动作迅速先捡到砍刀并立刻砍向砍刀原刀主刘某。刘某躲刀倒地,爬起后向自己轿车旁逃窜。于某不舍,追到宝马轿车旁用刘刀重伤刘刀主。刘逃至街边草地,再也爬不起来。

电动车骑士于某用刘刀重伤刘刀主使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逆天反杀案这几天霸屏网络,于某拾对手的刀重伤对手致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论尤酣!

如何确定江苏昆山大街白衣男反杀花臂男是正当防卫?

正规媒体和自媒体人及司法机关有关人士纷纷就昆山反杀案表态。有的认为于涉嫌故意伤害;有不少的认为于防卫过当,刘其逃窜就不该追杀;绝大多数人一致认定于反杀是正当防卫,符合正当防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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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第二十条的正当防卫阐述可知,最具争议的就是“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及其意义的延伸去定性案件细节。

很多人就在“侵害正在进行”的画面僵化思维。这是文学水平低下的表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依据罪犯的犯罪意志与犯罪能力水平综合判断界定,不是单纯的以罪犯的犯罪能力水平在实施侵害行为时体现的强弱连贯停顿事实表象单线界定。比如杀人,只有杀人者有不法杀害他人的意志,“他人”才有防卫的抗击性质。杀人的意志要杀人行动能力配合,怎么可以按表面的杀人行为能力暂时中止就认定不法侵害已经终止?只要还具备杀人能力的罪犯还有强烈的杀人意志,受害人的威胁就还没有解除。除非让有杀人意志的罪犯失去杀人能力。

如昆山案怎样认定刘某之前的杀人意志可以继续到假如他不被杀的若干时间之后?就案取材可认定!刘某在此案的思想体现为爱面子耍大牌。一开始气势汹汹恐吓于某,见于某不屈服和他发生肢体冲突则从轿车内扯刀挥吓。下不了台过程中真砍而刀掉地,被反杀。自始至终刘某在熟人面前爱面子好耍横的性格可以确定。既然爱面子性格已然确定,那刘某岂会改变杀害于某的意志于暂时逃窜之后!证明于某的安全仍在巨大威胁中。

所以,正当防卫是由犯罪意志去激活和概括性界定的!这一点是文学水平达标才可以发现的正确正当防卫逻辑。

如果把8月27日电动骑士于某反杀刘刀主的情节定性为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那是于立法宗旨及实行正当防卫法案意义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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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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