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法事实: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违反法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渡船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和载客(车)定额、渡运安全须知等有关事项,设置号灯、号型等安全标识。
渡船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安全护栏。车渡渡船应当在甲板勘划泊车区域及禁载线,设置防滑、防撞装置。
处罚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配备渡船的消防、救生、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的;
二、违法事实:未随船携带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
违反法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渡船渡运时,渡船、渡船船员的相关证书、证件应当随船携带。
处罚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三)渡运时渡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未随船携带的;
三、违法事实: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
违反法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申请夜间航行的渡口,其航道、航标及照明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经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渡船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夜间航行的;
四、违法事实:在渡运水域采砂;在渡运水域捕捞;在渡运水域养殖;在渡运水域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在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违反法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和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禁止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处罚依据:《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航务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的;
(四)在渡运水域内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五)向渡运水域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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