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十条

一、对超限车辆的“一超四罚”(超限)

(一)“一超四罚”来源: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 号)文件,明确提出了,“一超四罚”工作要求。

(二)“一超四罚”内容:1.驾驶人2.货运车辆3.货运企业4.承运人(即货运源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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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驾驶人的处罚:(1)交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新区执行的标准为:超载30%以上罚款1900,驾驶证记6分;30%以下罚款500,驾驶证记3分);(2)交通执法责令超限运输驾驶员卸货,并依据《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对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进行记分:经检测认定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或车货总重在49吨以上的一次记15分(总分20分,一年一个周期,记满15分必须进行120学时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清分);车货总重超限50%及以上的一次记10分;车货总重超限20%以上的一次记5分;(3)交通执法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即吊销从业资格证)

2、对货运车辆的处罚:交通执法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

3、对运输企业的处罚:交通执法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4、对承运人(货运源头企业)的处罚:(1)交通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交通执法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裁量权:第一次被查处1万,第二次处2万,第三次及以上处3万。

二、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排放污物等(破坏、占用公路)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责令改正能技术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的,批评教育,不予处罚;造成公路污染,堵塞公路排水系统的处1000;腐蚀公路路面,造成公路或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处2000;经责令改正,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和恢复公路原状,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处5000。

三、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抛洒滴漏)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裁量权:第一次被查处1000,第二次被查处3000,第三次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非法改拼装)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擅自改装首次被查处5000元;第二次处1万,第三次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处2万。

五、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证年审过期或者未按周期进行一级、二级维护)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超过检测期限30天内处1000;超过检测期限30天以上60天以下处3000;超过60天以上处5000。

六、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7座及以下小车非法营运)

违反法律:《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还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线路许可证明。从事包车客运需要增加运力的,应当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处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首次被查处1万,被查两次至四次罚款2万,五次以上或其他情节严重的罚款3万。

七、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没有双证或者双证不齐全)

违反法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十八条 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裁量权:平台公司首次被查处处5000;被查两次处1万;三次以上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万。

八、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网约车超区域运输)

违反法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裁量权:首次处5000;两次处1万;三次以上及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万。

九、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教练车超区域培训)

违反法律:《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的业务种类、核定的培训区域进行招生和培训,统一规范招生站(点),并将招生站(点)设置情况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处罚依据:《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须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定的培训区域之外设点招生或者培训的;

裁量权:首次处5000,两次及以上处1万。

十、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没带道路运输证)

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权:首次警告,两次以上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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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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