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将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库长体系

11月10日,黑龙江省河湖长制办公室和省水利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水库实施库长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黑龙江省将在2022年1月底前完成水库库长设置工作,全面建立市、县、乡三级库长体系,实施库长制工作将纳入河湖长制管理体系。

《通知》明确,全省名录内每座水库设置一名库长。原则上,由水库所在河流(湖泊)的市、县、乡级河(湖)长兼任库长,小(1)型及以上水库由县级及以上级别领导担任库长,小(2)型水库可由乡级领导担任库长。水库库长级别应不低于水库大坝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级别。结合工作实际,水库库长、所在河流(湖泊)的政府河(湖)长、大坝安全政府(防汛行政)责任人可设置为同一人。

《通知》还对库长负责开展水库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四乱”问题整治、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等职责进行了明确。

省河湖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库长制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水库管理体制机制,巩固提升了水库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功能发挥,构建党政领导带头管理水库的新格局。(李刚 记者 吴玉玺)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7

标签:黑龙江省   水利厅   体系   市县   责任人   大坝   湖泊   水库   河流   级别   办公室   领导   行政   通知   政府   工作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