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国家药监局正式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办法明确,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办法规定,12月1日起,医药代表不能有下列行为: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5.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医药企业也不能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要求医药代表统方。
办法明确,医药代表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1.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
2.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
3.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
4.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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