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控股王振华案件只获刑五年?大家怎么看?

2020.6.17,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进行宣判。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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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的行为,为什么不能定强奸罪?

法院的认定来说明:“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客观上并无证据显示存在性侵行为,仅能证实存在猥亵事实,故无法认定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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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也仅判5年呢?

《刑法》第237条有规定,犯强制猥亵罪的,一般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猥亵儿童的,则会从重处罚。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猥亵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以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有猥亵针对儿童,可以从重处罚,意思就是“天花板”也就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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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尚未生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又表态要上诉,要进行无罪辩护。这个结果也算不得终局。依据笔者有限的经验,该案二审改判几率不大。

该猥亵儿童案的一审结果既出,引发争议也是必然。现在每一个热点案件的每一次司法裁判,都会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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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广大民众广泛提出“被判轻了”的质疑,其实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于猥亵犯罪的量刑,本就已经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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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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