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中公事业单位:法的渊源

法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的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在考试中,各种渊源的制定主体是考试重点。按照有无明确的条文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有明确条文。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经济特区法规、自治法规等。一、宪法,最根本的渊源、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最高法,授权法和母法,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二、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形式是法;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四、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设区的市(即地级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式是条例、规定、办法、细则;五、自治法规,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制定;六、经济特区法规,是由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七、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组成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形式是规定、办法、细则;八、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形式是规定、办法、细则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18

标签:渊源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部门规章   自治区   地方性   吉林   行政法规   公事   自治州   宪法   细则   常委会   形式   人大   单位   办法   法规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