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特哲学浅析

自在的存在

一种思想的出现不会是凭空想象的臆造,必然是建立在前人的思想基础之上。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通过对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和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两个哲学命题的分析和批判,寻找一种不是反思的我思,从感知者反思前的存在出发,存在对存在物是须臾不可离开的基础,意识能够超越存在物,但不是走向存在物的存在,而是走向这存在的意义。萨特在界说“存在先于本质”的自由观时,将存在分为自在的存在和自为的存在,也就是存在与虚无两个部分来说明。萨特一直以来试图消除存在与意识的二元对立,建立一种现象学的一元论,他极力赞成胡塞尔从现象本身入手的主张。现象学研究的现象,既不是外也不是内,外和内是同等的,本质本身就是一种显像,现象是本质自身的绝对表达,所以脱离了存在和本质的二元对立。通常意义上,一个存在,其显现被意识所揭示,同时这个存在也揭示了意识的存在。但是自在的存在,既不是意识所产生,也不产生意识,所以是对唯心和唯物的双重否定。比如,面前的一台电脑,它不取决于我们的意志而静止不动在那里,这就是自在的存在。

萨特的“自在”与康德的“自在之物”非常相似,康德将“自在之物”臆想为一种存在于人的感觉和认识之外的客观实体,但是康德的“自在之物”是作为知识的逻辑假设。萨特的自在的存在,是被意识所意向之前的存在,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它是混沌的、静止的、不可描述的,没有因果性、规定性的未知实体。自在的存在是偶然性的,既不能派生于可能,也不能归并到必然。必然性是涉及命题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可能性是属于另一领域即自为的存在。它不是被创造出来的,它的存在不是自因的,没有原因和理由,既不是被动的,也不是主动的,被动和主动这都是属于人的。它的存在与任何异己的东西都没有联系,又没有任何变化和发展,只能是一个没有任何区别和变异的僵死的形而上学王国。

自为的存在

现象学认为,意识都是对象化的意识,意识本身空无内容,而意识具备意向性总是指向某个对象。意识本身不是现象,却让外部世界的存在成为现象。我们看到的世界是充满着意义和因果的,人也是自由的实现者,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人的意识和意义是分不开的。自为的存在,是自己规定自己存在的存在,是对自在存在的否定化虚无化。例如,一幅城市地图摆在你面前,你在意识中显然看不出什么。如果你是需要寻找或者注意某些地点,那么,就会有部分街道、建筑标识清楚地呈现在你面前,而其他部分则被虚无化。就像这张地图,自在存在本身混沌一片,未经辨识。而人的意识,就在于按自己的意愿分辨和分离,把无限充实并静止不动的“自在存在”的部分虚无掉,使之成为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的各种事物,即自为存在。自在的存在不包含任何的否定,一切的否定都是在人与世界的关系中存在的。

自为的存在,在萨特这里是指主观意识,换言之,就是被意识活动所意向的存在,它是永恒变化的,不断处于流变之中。纯粹意识本身没有内容,不是从来就有的,它需要克服自己的虚无性,所以不断反映存在,这就是对于自身的否定。通过这种否定于是造就现象,因此自为的存在是一种虚无。自在的存在是“是其所是”,即固化的,而自为的存在是变化的,对过去而言,它不是“其是”,因为它已经变了;对未来而言,它又是“不是”,因为它正在变,所以自为的存在是一种不断对存在的否定。自为的存在是一种永恒的延期,自为永远是悬而未决的。使得现在的努力有意义的,是未来的实现,人永远以焦虑和期待的态度面向将来,人的过去能产生什么意义,取决于人面向将来的选择。

自在与自为的关系

自在的存在犹如亘古就有的,而自为的存在却只是来自虚无这些东西而成的。如果没有自为赋予价值和意义,没有自为的不断虚无化,没有自为给予它的认识,自在的存在永远就是一个冷漠荒凉的、没有意义和价值的东西,所以自在的存在也依赖于自为的存在。按照黑格尔式的观点,存在与虚无是作为正题与反题对立起来的,认为是在具体实在的基础上统一起来的两个互相补充的抽象。但是,萨特基于存在对虚无的逻辑优先性,认为存在与现象的关系,不同于抽象与具体的关系,而是存在是现象显现的基础。自在存在的现象,如果没有意识同它联系到一起,自在也只是一个抽象物,没有自为的虚无,自在存在的现象依然如不存在是一样的。自为在认识中的主导作用,在揭示“自在”的特征时才可显示出来。自在自为之物中,“自为”超越自身伸向存在,意识即是反映者,又是被反映物,它反映了自在之物,又向自在之物反映了自己。

“自在”和“自为”的关系,像是貌合神离的关系,没有“自在”,“自为”就是一种无物的意识,即某种抽象的东西;没有“自为”,“自在”便没有意义,即不可说明的东西。“自在的存在”是“自为的存在”的基础或前提,“自为”只是从“自在”借得自己的存在的,具有能动性的“自为”,作为统一“自在”和“自为”联系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存在虚无化,使“自在”向人涌现出有意义的事物。自为的存在不能独立地存在,没有自在的自为,将流于抽象,就像没有音高和音色的声音一样不能存在;自在的在,仅仅“是”,至于自在是什么,这是自为或意识所赋予的。如果没有自为的出现,自在就只是一种毫无意义和价值、本身不含任何区别的浑然一体的东西,自在只有依赖人的意识指向外部世界以后,才能得以说明,成为有意义的存在。

存在先于本质

存在先于本质,是存在主义最具标志性一句口号。萨特是把纯粹的主观性即自为,当作人的基本存在,把它作为哲学的出发点,由此推导出外部客观世界的存在。因此,“人的存在”或者“纯粹主观性”被当作一切事物的基础。对于人的存在及本质,萨特一反“本质先于存在”的传统观,提出“存在先于本质”,这里的“存在”,指个人的主观性,存在是意识的存在,也就是人的存在;这里的“本质”,指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在行动中造成他自身的规定性,本质是一种显现的联系。存在先于本质的基本意思就是,人最初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的主观性而存在,人像一粒种子偶然飘落到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本质可言,人的本质以及各种特征,都是后来由主观性自行选择和造就的。根本没有设定人类本性的上帝,所以世间并无什么人类本性。人不外乎就是由自己造成的东西,物则不同,物不能选择和造就自己的本质,物的本质是人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通过意识使之具有某种意义和价值,也就是使之具有本质。比如,面前的电脑,即使它没有被生产出来之前,它的外貌、属性、功能早已被人所预先设定了。显然某物出现之前,它的本质已先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所以物是本质先于存在,存在于人这里。这样一来,人和物便截然区别开,从而肯定了人的价值和尊严,强调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激发人们采取积极的行动去创造自己的本质。

自由理论

萨特的自由,是以人的主观性和超越性为特征的纯粹的意识活动,自由可以等价于自为的存在。人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存在之前没有本质,存在之后通过自由选择才获得了本质。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且使得人的本质成为可能,这种自由是本体论上的自由,并不是人追求和选择得来的,而是人生而具有的,是避无可避的,自由决定了人的本质。自由是选择的自由,没有不选择的可能性,这种选择没有支撑点,完全自己规定着自己的动机。人的存在,不是自己的选择,而是无缘无故被抛到这个世界之中,人不得不承受自由。人能够决定自己的一切事情,但并不是说能得到想要的任何东西,个人能够绝对自由地思考。人之所以被判定为自由,有三个原因:第一,上帝并不存在,没有天赐戒律可以依据,个人无依无靠,只能自己去探索和选择;第二,没有先验普遍的人性,因而没有普遍的伦理学,个人的意志可以在各种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第三,世界无所谓必然性,没有客观的必然性能束缚自我的选择。一切是非善恶的区分,都由个人自由选择,没有什么客观的道德规范。但是萨特认为,人的存在不是孤立的,而总是处于某种境况之中,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选择、行动、价值承担全部责任。

萨特所说的自由,就是要否定社会或他人,如果不能保持自我的独立性,就会被社会或他人所异化,成为其附庸,因为社会或他人想要的自由,就是把他以外的存在都变成他的奴隶。为什么人的行动选择是自由的?因为人的选择既没有任何先天模式,也不能凭借别人的判断,人是自己行动的惟一指令者。人被抛入尘世是孤立无依的,因为什么也决定不了他,只得自己决定自己,自己造就自己。人虽然可以自由选择,但又必须为这种选择的后果担负起全部的责任。在《禁闭》中,萨特提到,有许多人被禁锢在一系列陈规之中不能自拔,他们对自己抱有的本人也为之痛苦的看法,却没有设法加以改变,那么他们就是一个个活死人。改变的可能是时时存在的,只需进行一次新的选择即可,如果谁不愿意改变,那就无异于选择自由地留在地狱中。

他人即地狱

萨特认为,以自由为本质的两个及以上的个体之间必有冲突,因为我是他人注视和评判的对象,他人也是我注视评判的对象,然而互相又不知道对方怎么看自己,所以他人对我来说永远是危险,反之亦然。比如,教室里只有我在自习,我正好自习累了就在空荡荡的教室里又唱又跳,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里不亦乐乎,这时我作为“主体我”而存在。如果这时有一个同学进来教室,我瞬间成为了他人凝视的对象,刚刚那个乐趣盎然的世界就瞬间崩塌,此时我由“主体我”变成了“对象我”,被他人的目光奴役,我的自由性被剥夺。萨特指出,并非所有他人的审视都时刻那么令人折磨,如果与他人的关系被扭曲了被败坏了,那么他人只能够是地狱。那么,自己与他人的关系怎样才被称为“扭曲”和“败坏”呢?首先,你充满戾气肆意恶化自己与他人的关系,那么自己就得承受“他人”这座地狱的痛苦。其次,如果你不能正确对待他人对自己的判断,那么他人就会变成地狱。许多人因循守旧,旁人对他们的评论,他们感到不能忍受,但又不想方设法去改变,这种人虽生犹死,他们不能把自己从忧虑、偏执、习惯的束缚中彻底挣脱出来。

现象学的起点观

萨特把事物从意识中逐出,悬置一切存在的和历史的信念与假定,通过面向显现物,呈现出来的是没有客体的纯粹意识,萨特把这种“净化的意识”称为“我思”。萨特的“我思”是笛卡尔思维方式的现代再续,一切需要重新审视和评判,但是怀疑本身却不可怀疑,人要解释一切不使之成为偶然,便要有一个“几何学式的”自明性开端,所以萨特提出“我思”这个概念。笛卡尔的“我思”是我在思维在怀疑,只能是一种活动,而非意识。在萨特看来,倘若循着笛卡尔的“我思”前溯,就会产生“意识、意识被意识、意识被意识的意识、意识被意识的意识被意识……”,要避免这种无穷的后退级数,必须有一种自己对自己的直接的非认识的关系。“未被反省意识”就是一种无对象的原始意识,它处于一种自发状态,因而是一种离开了客观认识内容和主观心理内容的纯意识结构。真正具有客观认识内容和主观心理内容的,只是“被反省意识”。

萨特认为,笛卡尔混淆了意识的自发怀疑和作为方法的怀疑,把“我思”与“自我”作了等同,思与在本是同一水平,却将“我思”过渡为思维实体,最终陷入了心物二元论。萨特认为,要避免二元论就必须前溯推至一种原初的主客未分的意识,这就是意识结构中的第一级意识即“未被反省意识”,它才是混为一体的、毫无规定,而又清楚明白。自我的反思之所以可能,就在于有一个不被反思的原始意识,它才是笛卡尔的‘我思’的条件。在萨特看来,“现象还原”,使一切成为在意识中的显现;“本质还原”,使一种无序的显现成为稳定的内在显现,从而使一种“净化的意识”既无实体内容、亦无主体特征的纯粹意识,成为哲学的新起点。萨特从“我思”出发,运用意向性理论,通过对物的位置意识,确证了“自在的存在”;通过意识对自身的位置意识,确证了“自为的存在”。如果说“自在”的存在规律是同一律,那么“自为”的存在规律则是永不符合自身的矛盾律。自为是通过自在,而宣告它不是什么,并从而宣告它应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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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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