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大战庭审,许敏拿出的72页证据中,哪些才是“致胜的关键”?

文/春城花草香


房产大战庭审,许敏拿出的72页证据中,哪些才是“致胜的关键”?

7月15号,许敏诉熊磊归还房产的官司正式开庭,考虑到对各方的影响,本次选择不公开审理。

但是,仍有部分神通网友得到了有关信息,据说许敏提交有关房子的确权材料多达72页,其中绝大部分被熊磊律师认为毫无作用。这让大家本来认为是确定的事情出现了变数,都为许敏捏一把汗。


房产大战庭审,许敏拿出的72页证据中,哪些才是“致胜的关键”?

那么,许敏要想把房子顺利地要回来,应该提供哪些关键有利的证据呢?下面我就跟大家讲一下:

1 房子首付款和还款出资有关证明

这里重点指的不是什么合同,发票,而是资金的来源,要证明资金是出于许敏夫妇一方,确认房子到底谁出的钱,当然装修费也是一样,至于姥姥的声明实际上没什么作用,这里主要看银行流水。

2 要证明房子是在姚策和熊磊婚前购买的。

这个需要根据购买发票和结婚日期来确认,用以证明房子本身与熊磊无关,这个应该也容易。

实际上有了以上两点,就可以充分说房子完全是许敏夫妇出资为姚策购买,但是这还远远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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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为关键的是,根据最新的《民法典》规定,许敏的这种以姚策名义买房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如下

《民发典》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很明显,房子是赠与姚策一个人的,许敏现在要做的是要撤销赠与,否则,熊磊作为姚策的遗孀,是有权利获得房产权利的。

有网友会担心,许敏现在还能撤销“赠与”吗?这可是问题的关键。

关于在什么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民法典》里这样规定的: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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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看到撤销赠与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显然许敏的状况不符合这个,因为房子已经写了姚策的名字,算财产转移成功了。

另一种是在有以上3种情况之一,赠与人有一年的时间行使法定撤销权许敏应该符合第一种情形,就是出现了严重侵害赠与人合法权益,“错换本身”就是对许敏精神和物质的严重侵害,因此这一条应该是吻合的。

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从发现错换到现在,是否已经过了1年的撤销行使时间?

因为当时许敏考虑姚策还在病中,就没有正式提起公诉,我想法院应该会综合考虑整体情况,给予适当谅解的。


房产大战庭审,许敏拿出的72页证据中,哪些才是“致胜的关键”?

因此说,许敏最后胜的机会还是很大的。

而反观熊磊,无论姚策是否错换,她作为成年人选择的姚策本人作为结婚对象是自愿的,但是,要是当初她嫁给姚策的时候跟许妈定立了“房子”是必须要素?也许他还能争取一点小赔偿。

但前提是,她必须能提供有效的的证人证词,法院或许从人道主义出发会判许敏给予熊磊适当补偿。,因为法律也要考虑一定的“公序良俗”。

有人说,医院给许妈报销的医药费还没还,但是法律一码是一码,许敏也可以另案起诉熊磊还医药费。


房产大战庭审,许敏拿出的72页证据中,哪些才是“致胜的关键”?

总之,以上是我对案件的分析,朋友们,你们认为许妈要回财产会顺利吗?欢迎在下方留言讨论。

我是春城花草香,听风赏雨,采菊南山,希望送你一段轻松有趣的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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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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