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春城花草香
近期,网上一则新闻引起人们的热议,那就是在江苏泰兴,两名男子专门买过期食品,向商家索赔,三个月操作62次,共收入4万多,接到有关举报后,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将他们拘捕,目前正在审理。
这条新闻之所备受人们关注的原因在于,人们对3点问题表示疑惑;
1 他们是属于正当维权还是恶意敲诈?
2 为什么还能买到过期食品?商家就没犯罪吗?
3 商家和这两买过期食品的男子到底谁错在先?
据民警反应,通过有关视频看到:两名年轻人几乎翻遍了食品货架。从进店到离开大概20多分钟,一进店就直奔食品货架,十分认真地 " 挑选 " 商品,都是拿起来看一眼后,重又放回货架,几乎把食品货架上的食品翻看了个遍。正常结账后在拿到售货小票后,才开始跟超市业主 " 理论 "。
那么接下来,咱们就依据男子两人和商家表现,再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来分析一下这3个问题。
首先我们回答第一个问题:两男子是正当维权还是敲诈。
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对于正当维权是这么规定的: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显然,两个男子买到的是过期食品,过期食品就是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而作为消费者的两男子就是根据这条向经营者索赔的。
表面看一点问题都没有,他们属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我国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
1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警察之所以把两男子抓走的原因主要是涉嫌违反这条敲诈勒索罪的规定。
我们看到二人一共在3个月索赔62次,再通过视频行为判断,显然是故意行为,而非正常消费者行为。
他们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利用《食品安全法》中的那条规定,获取钱财,如果对方不给就以曝光媒体相威胁,已经完全超出了单纯的维权范围。
按照这两人的获取的金额足可以判有期徒刑3年了。
所以,通过对这两条适用法律的解释,我们总结为这两名男子确实涉嫌敲诈。
答案很明确,犯法了。
我们也先来看看《食品安全法》第142条如何规定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五种情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显然商场,超市也就是经营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这一条,除了没收所得还要进行多倍罚款。
至于是否触犯刑法要做两方面的考量:
一方面看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商家是故意行为,因为有时候管理疏忽也可导致这个问题发生;
另一个就是看对于该商家而言,过期产品量的大小以及非法收入金额大小,来评判商家主观恶意性。
全面地说,这双方都违法了,应该说商家有错在先。
道理很明显,要是没人销售过期产品,这两男的想敲诈都找不到漏洞,正是因为商家先违法才给投机者留下空子。
但是,因为他们的角色和表现不一样,适用的法律也不相同。
最终,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当然还有一部分网友认为,正是这两男的敲诈勒索才能让不良商家害怕,不敢作违法的事情,欺骗消费者,这是在为促进食品安全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但是即便是这样,他们违法行为也不值得原谅。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
不管你是贫穷还是富有,每天都离不开一顿三餐的食物,而这些食物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老百姓的身体健康, 因此食物不得半点马虎。
我国近几年更是也是为保障食品安全出台了一部《食品安全法》,把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来监管,可见重视之程度。
随着法律的实施,给那些掺杂掺假的不良商家判刑的有人不少,尤其是以三鹿奶粉为代表的事件,食品安全让这个巨型企业一夜之间轰然倒下,相关管理人员全都绳之于都法,让人们震惊的同时也拍手叫好。
总之,谁犯得罪最来当,谁酿的苦果谁来吃,这叫“因果报应”。
朋友们,你们怎么看待这起事件,欢迎在下方留言评论。
我是春城花草香,听风赏雨,采菊南山,希望送你一段轻松趣的时光
页面更新:2024-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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