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创新政策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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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审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将具体要求和举措落实到海域使用规划、海岸线保护管理、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推进深圳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发挥先行示范引领作用提供立法保障。《条例》共8章91条,在多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创新政策重点解读

一、加强海洋环境保护 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本着生态优先的原则,《条例》创新了海域使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将之嵌入海域使用的各个环节。明确规定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线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不得与其相冲突。同时,严格控制影响海洋环境的陆源污染物入海,从源头上遏制污染。

《条例》规定,严格禁止直接向海域排放油类废水、非法倾倒废弃物等九类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并对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罚则。此外,还创设了海洋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以及沙滩、红树林、珊瑚礁资源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大了对海域自然资源的生态治理,有利于海岸及海洋生态系统状况得到稳步提高。

二、健全海域使用规划体系 优化海域利用布局

《条例》构建了以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统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等专项规划为支撑,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为审批依据的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这也是在海域使用规划管理方面进行的一项创新

遵循“规划统筹,先规划、后使用”的原则,《条例》明确海域使用相关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管理,并严控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进一步保障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以海岸带作为陆海统筹的重要空间载体,进一步强化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海岸带地区的引领和统筹作用,力求实现海岸带地区功能布局、配套设施、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协同发展。

三、加强海域使用管理 规范海域使用秩序

此次,《条例》创新了海域使用权出让制度,规定将公共设施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等用海项目纳入申请批准目录。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取得的具体情形,属于目录所列情形的用海项目,可以通过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其他用海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为防止海域和岸线资源过度开发,《条例》专门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出让的负面清单,明确规定不符合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可能破坏海域资源、环境、自然景观和生态平衡且无法采取充分有效预防或补救措施等七种情形不得出让海域使用权。

从海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发,《条例》创新设立了海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新设了海洋工程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许可等几类必要的许可事项。同时,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海洋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竣工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开展竣工测绘,并向市规划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除上述创新之外,《条例》还创新建立了海监综合执法体制、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海域使用管理社会监督制度。其中,海监综合执法体制一揽子授权市海洋综合执法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负责海上执法,并明确其职责定位,理顺执法体制机制,从而完善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违法使用海域或者其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或者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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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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