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湛江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名向市生态环境局检举、揭发湛江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违法行为,将获得500-10000元不等的奖励。
如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经生态环境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举报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排放、倾倒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者弄虚作假的,经生态环境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在饮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害物质的,经生态环境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查取证,经查实,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并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页面更新: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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