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涉嫌传销遭跨省抓捕交900万获保释,8年后申请国赔要求退钱,被控非法经营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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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家住上海的王常丰和妻子陈亚娟,以非法经营罪为由被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警员抓走。

时间是2008年的12月底,1个月后,陈亚娟被聊城警方带回上海,在交纳了保释费用后,警方为夫妻二人办理取保候审。此后近10余年间,该案一直未进入司法程序。

在获保释8年后,2017年下半年,王常丰、陈亚娟夫妇看到《“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确认其经营公司销售模式不构成传销犯罪。同年12月,陈亚娟向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安分局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退还当初办理取保候审时缴纳的900万元。但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以案件仍在侦查为由,不予受理。此后,陈亚娟以公司名义向聊城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被驳回。

2020年2月29日,山东省高院作出决定,要求聊城中院受理陈亚娟提出的国家赔偿案。

出乎意料的是,2020年5月12日,聊城东昌府区检察、公安人员突然来到上海,对12年前发生在王常丰的案子再次进行笔录。随后,王常丰夫妇被告知已被网上通缉。当晚,在拍照、采血、采尿、留指纹后,王常丰、陈亚娟由女儿担保,再次办理了取保候审。

事后王常丰、陈亚娟夫妇得知, 2019年9月23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将他们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聊城市东昌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15日,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以王常丰涉嫌非法经营罪重新报送,并于同日将陈亚娟的起诉撤回。

王常丰夫妇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己案件早就应该撤案。聊城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此番操作,是为阻拦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致电聊城东昌府区分局经侦大队队长李斌,未获得回应。经侦大队该案经办人王兴建同样表示不便回答。

9月2日,记者联系东昌府区分局宣传部门,就该案中是否存在900万元转入警员个人账户;东昌府分局重启侦查是否与本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有关等问题,以短信形式发送给该分局一位负责宣传的警官,未获回复。同日,记者还就本案审查起诉中的程序问题致电东昌府区检察院宣传部门,接线人员表示向领导汇报。

截至发稿,上述单位未予以正面回复。

通过网络平台全国销售毛巾等产品,十余年前聊城警方认为其涉嫌传销

今年67岁的王常丰曾是上海吉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已注销)法定代表人,妻子陈亚娟则负责该公司财务及销售。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生活保健用品,生活洗浴用品。上海月坤实业有限公司,是吉安达公司附属的销售公司,股东为王常丰、陈亚娟。

王常丰介绍,上海吉安达公司主要生产经营超细纤维系列毛巾、天然浴擦等产品,一开始搞外销,后来转成内销,主推超市卖场。在行业内小有知名度后,一家搞网络销售的经销商找上门来,利用互联网销售,短时间就把产品推广开了。

红星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上海吉安达保健品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情况介绍》显示,该公司注册在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员工两百余人、产值三千万元的中等规模工业企业。初期是将丝瓜络加工成初级产品出口,后来形成家用清洁护理系列产品,并逐渐推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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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达产品销售页面

2008年12月底,山东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经侦大队到上海,以组织传销、涉嫌非法经营罪为由将王常丰和陈亚娟抓到聊城,并带走了其公司的两台互联网服务器。王常丰表示,吉安达产品当时面向全国销售,山东聊城有公司的经销商开展业务。但在2008年被聊城警方抓走前,自己和妻子从未去过聊城。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8年8月以来,该局经侦大队接到举报,在聊城销售吉安达手巾过程中,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入门费,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以下线销售业绩为依据给付上线报酬,涉嫌传销行为。

多位曾在吉安达购买产品的当事人在接受警方问询时均提到:在吉安达线上交易平台订货,买200元产品成为会员,可返利20%;一次性买够4000-9999元产品,可成为“批发站”,返利28%。而自己发展下线后他们所买产品的销售数量都累积到自己的“批发站”,销售数量越大,对应的返利折扣也越大,当自己的“批发站”和下线的“批发站”存在折扣差时,就能够获得差额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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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达产品销售页面

2009年1月14日,东昌府分局警员押陈亚娟回沪。陈亚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当天她曾将公司资金657万元及股东家庭存款243万元总共900万元,划转至该分局两警员冯振宇、王美义的个人银行卡的账户上。同日,王常丰和陈亚娟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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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东昌府区公安分局将王常丰、陈亚娟公司资金657万元及股东家庭存款共900万元,划转至该分局两警员个人银行卡的账户上。 受访者供图

王常丰女儿表示,划款前,该分局执法的警员没有向其父母出示执行文书,划款之后也没有提供任何收据凭证。解除取保后八、九年间,聊城方面也没有主动联系过他们。王常丰代理律师王殿学介绍,虽然划款前东昌府分局警员没有出示执行文书,划款后未提供收据凭证。但汇款单上的汇款日期和取保候审决定书的时间同为2009年1月14日。

当年为上海吉安达开发维护网络销售平台的网络工程师钱文海介绍,2008年聊城警方将服务器拿走后,吉安达订货平台曾一度中断,2009年恢复后一直运营至今。目前仍可通过www.jiandanet.com登陆吉安达产品销售管理系统提交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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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前后,每个月有1000万元左右的业务量,现在每个月也就几十万。” 钱文海如是说。

取保候审多年后,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山东高院指令聊城中院受理后又被终止

自2009年取保候审后,王常丰始终认为,自己的公司只是借用了与传销相似的销售模式,本质上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利润属于合理区间,与传销用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拉人头有着本质区别。

2017年下半年,王常丰夫妇看到了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他们认为自己是正常的经营,不属于传销犯罪。2017年12月11日,陈亚娟、上海月坤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向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安分局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讨要当年办理取保候审时交纳的保证金。

王常丰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经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解除强制措施后十二个月,仍不能移送审查起诉或依法作其他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而王常丰、陈亚娟于2010年1月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该案早应撤案。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区分局以案件仍在侦查为由,不予受理。随后,上海月坤实业有限公司向聊城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也被驳回。

聊城中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写明:经审查,本院认为,上海吉安达保健品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尚未结案,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聊东公(经)诉字[2018]198号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王常丰、陈亚娟移送审查起诉,尚未终止追究相关嫌疑人刑事责任。

陈亚娟和上海月坤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聊城中院作出的决定,申诉至山东省高院。

2020年2月29日,山东省高院作出决定,要求聊城中院受理陈亚娟提出的国家赔偿案。山东省高院认为,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于2010年1月1日解除陈亚娟的取保候审措施,陈亚娟于2017年12月24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应当进行赔偿的规定。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未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件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山东高院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指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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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29日,山东省高院撤销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决定;指令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2020年6月17日,聊城中院又以王常丰涉嫌非法经营一案正在审理,尚未终结为由,决定中止审理陈亚娟国家赔偿一案。

王常丰的女儿称,2009年父母取保后几年间,他们一直在问聊城东昌府区警方案子到底移不移送检察院,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回复。

提起国家赔偿后搁置8年的传销案被重启,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王常丰的女儿告诉红星新闻,从父母2009年被取保后从聊城回到上海,聊城警方从未主动联系过他们。直到2017年母亲及公司方面向聊城警方提出国家赔偿,索要当年交纳的900万元保证金,事后得知聊城警方也于当年开始重启案件,补充侦查。

王常丰回忆道,在2017年期间,多位经销商和网络工程师向他反馈,聊城警方找过他们做笔录,了解当年涉及上海吉安达的情况。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2019年9月23日,东昌府区公安分局将王常丰和陈亚娟向东昌府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0月23日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5月1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罪名改为非法经营罪,陈亚娟则被撤回起诉。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王常丰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显示,2007年至2008年,上海吉安达以推销毛巾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业绩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达到骗取财务的目的。经司法会计鉴定: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所有订货金额超过或等于4000元的经销商数量为10085个;同期经销货物金额(按每个经销商4000元计算)为40340000元,毛利润金额为17346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王常丰已触犯《刑法》25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特别严重。

超细纤维毛巾被指传销道具产品,当事方申请重新鉴定

王常丰的代理律师王殿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本案中,涉案产品是否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是本案的焦点之一。

据2020年1月14日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物价鉴定说明显示,根据物价鉴定,涉案洁面美容毛巾的价格认定为2.55元,荧屏护理巾1.55元,裹发巾6元,多用巾2元,夹杆拖布4.5元。而《上海吉安达超细纤维毛巾系列产品及示范简介》宣传册中,洁面巾(女)15元,洁面巾(男)18元,荧屏护理巾12元,裹发巾29元,多用巾13元,夹杆拖布26元。宣传册所标价格为鉴定价格的6倍左右。

据此,东昌府分局经侦大队认为上述产品应属于传销中的道具产品,价格虚高。

据记录上述调查开展情况的“价格调查记录”显示,这份价格鉴定是由鉴定人员前往河北高阳县某织染服装公司调查,经过该公司人员协助对超细纤维毛巾进行称重,结合原材料及相关费用分析后得出来的价格。

王常丰女儿认为这样价格鉴定方式及结论不合理。她解释,市场调查,只调查了一家河北的企业,且用吉安达产品零售价对比对方的原料成本价,完全不合理。加之该地是中国的纺织基地,规模大、成本低,而吉安达原料是定制的,优于市场常见面料,质量更好,上海的各项成本也高于河北。用现在的价格对比07-08年的价格也不合理,因为当时超细纤维是新的面料,价格高。

2020年8月21日上午,应王常丰代理律师申请,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召开该案庭前会议。此前,其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排除非法证据、重新鉴定等六份申请。

庭前会议上,律师向法庭了提交一份新的重新鉴定申请,补充提到了价格鉴定中的市场调查地高阳福利织染公司和高阳县的一些情况,指出以该公司的说明作为鉴定价格的依据极其不合理。同时,向法庭申请调取包括2008年扣押封存的吉安达公司毛巾产品;作为鉴定价格依据的高阳公司产品及成本价格说明; 2009年王常丰、陈亚娟根据办案人员要求划转至东昌府分局冯振宇、王美义两警员个人银行卡的账户上900万元的去向说明;王常丰本人传唤不到案的证据材料及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五万元的送达回执等四项证据。

此外,代理律师还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新的证据,以说明涉案的超细纤维毛巾并非道具产品,在案发当时属于科技含量较高、市场上尚未普及的产品,成本偏高。

据悉,2020年8月27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延期审理决定。

夫妻涉嫌传销遭跨省抓捕交900万获保释,8年后申请国赔要求退钱,被控非法经营网上通缉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张炎良

编辑 刘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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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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