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新规来了!事关你的生活、车子和钱袋子

不知不觉,时间即将进入到5月!自2021年5月起,又有哪些新政正式施行呢?小博这就带你梳理梳理。


2021年5月新规来了!事关你的生活、车子和钱袋子

2021年5月新规来了


01、5月1日起一表报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


02、5月1日起部分钢铁产品关税上调!

为更好保障钢铁资源供应,推动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自2021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钢铁产品关税。其中,对生铁、粗钢、再生钢铁原料、铬铁等产品实行零进口暂定税率;适当提高硅铁、铬铁、高纯生铁等产品的出口关税,调整后分别实行25%出口税率、20%出口暂定税率、15%出口暂定税率。

据了解,上述调整措施,有利于降低进口成本,扩大钢铁资源进口,支持国内压减粗钢产量,引导钢铁行业降低能源消耗总量,促进钢铁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03、增值税又出新政策了!5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为促进汽车消费,现就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1年5月新规来了!事关你的生活、车子和钱袋子

增值税又出新政策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执行。


04、发票再出新规,5月1日起施行!

税务总局再次发文强调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该政策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今后开具机动车发票时实行“一车一票” 实行“以进控销”,发票开票信息与系统内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相关联和匹配。


05、5月25日起施行,直播行业入税监管!

4月2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提示直播间运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或税务登记,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06、骗保将重罚!首部医保监管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首次具体明确参保人员义务,若个人以骗保为目的,将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将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医保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07、网购、网约车、即时通信等39类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明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网络购物等39类常见类型移动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要求其运营者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


08、个人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无须办理网络经营主体登记

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等。


09、《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自5月1日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5月1日起,化妆品功效宣传不准“自卖自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4月9日发布了关于《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公告,其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规要求化妆品产品上市前应当进行功效评价,企业宣传不准“自卖自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倒逼化妆品企业自建功效评价机制,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和行业入门门槛,加速行业洗牌和产业升级。消费者也能买到“功效明确”的产品,避免被广告词“带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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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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