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梦播报:歌莉娅回应女士试衣间出现像头,称「受总部监管」

近日,广东深圳。歌莉娅服装某门店被指女士试衣间上方装摄像头。门店人员称,视频由总部监管。品牌营销部人士称,只有店主和经理有权限查看,位置确实比较敏感。

耳梦播报:歌莉娅回应女士试衣间出现像头,称「受总部监管」


耳梦播报:歌莉娅回应女士试衣间出现像头,称「受总部监管」


耳梦播报:歌莉娅回应女士试衣间出现像头,称「受总部监管」

说实话,第一次见企业把用脚都能想到的违法行为,不仅做了,还能理直气壮地说出来。

别人都是偷偷地装,偷偷地看。

这家店也够耿直,丝毫不掩饰,光明正大地装、光明正大地看。

顾客在美美哒试衣服,屏幕后面有个人在笑眯眯地看直播,想想都瘆得慌。

还有视频归总部管等于不会泄露的逻辑。那要按这个逻辑,当年某位老师去修个电脑怎么艳照门就出来了呢?

行,就算这家公司的员工都遵纪守法,谁又能保证公司的电脑不被黑客黑?

行,就算这家公司的员工都遵纪守法,谁又能保证公司的电脑不被黑客黑?

为了防止顾客偷衣服?我寻思着也没必要啊,店门口的警铃完全能实现防盗功能。

怕只有装摄像头的清楚吧?

先说只有「店主」「经理」可以看,后说视频受到「总部监管」,就光采访提到的这些环节下来,前前后后感觉都有N个人看过了,这本身就是一种泄露行为。

本案根本就不是什么管理不善,而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

1.没泄露等于没违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隐私是私密的、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信息。

从《民法典》第1032条的规定看,泄露只是侵犯隐私权的一种方式,同样的,刺探、偷拍本身就是在侵犯隐私权。

所以没泄露等于没违法的说法基本等于扯淡。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2.偷偷安装摄像头的责任。

通过偷拍的方式侵犯隐私,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拘留、罚款。所以对于安装摄像头的责任人员应当予以严惩。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按照民法典1033条的规定,除非法律有规定或者顾客明确同意,歌莉娅才能在试衣间安装摄像头,监控、拍摄顾客的身体隐私。

但是我想,没有任何一个顾客愿意放弃自身隐私,除非是暴露狂。所以,甭管你店主也好,经理也好,总部也好,通通都无权查看、偷窥、拍摄顾客试衣。

歌莉娅的回应,表明这家公司欠缺法治意识,欠缺专业法务人员,个人认为,在法治时代,他们想要走得长远,可能会遇到非常大的障碍。

其次,查看顾客更衣监控的权限并不能避免其他歌莉娅的雇员偷窥、拍摄顾客身体隐私。为啥这么说。我举个例子,某地发生过法院书记员利用知晓的庭长的账号、密码、权限,私自出具立案文书的案例。

在这个例子中,庭长的账号、密码、权限按照道理来说,只有庭长才能使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庭长难免会把账号、密码告知其他同事,或者授权其他同事便宜行事。

在此过程中,难免会有有心人监守自盗。在歌莉娅这个案子中也一样,虽然只有店主、经理、总部有权查看,但是他们的账号、权限有没有透露给他人?有没有授权他人?

如果透露了,顾客的身体隐私可能会被集体围观。

再次,存在被黑客盗取画面泄露的风险。只有试衣间有摄像头的存在,理论上顾客的身体隐私就有被泄露的可能。除了上面说到的别有用心的职员,还有蓄意盗取数据的黑客。

总之,我劝歌莉娅加强合规检查,声明前也请个专业的法务人员把关,不要再弄出这类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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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6

标签:总部   民法典   庭长   拘留   店主   账号   摄像头   隐私权   黑客   顾客   女士   隐私   权限   身体   现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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