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的蠢招:美退役军官建议用私掠船攻击中国商船队达到封锁效果

本文回答:什么是私掠船?什么是海盗?什么是雇佣军?在国际法上的区别。


奇葩的蠢招:美退役军官建议用私掠船攻击中国商船队达到封锁效果

转自美国海军学院网站

美国铁血网站《国家利益》4月7日发表一篇文章:《糟糕的主意:用海上雇佣兵攻打(封锁)中国》。这篇网文对美国海军学院会议论文集一篇正式发表的由两位美军退役海军陆战队军官所写的学术文章进行了批判。《国家利益》网文的开头写道:

“中国拥有9000英里的海岸线,并且根据最近的一项统计,它是仅次于希腊的全球第二大商船队。 共有数千艘船。 那么,美国怎么可能希望在一场大战中封锁中国并使其经济挨饿? 一位退休的美国海军陆战队有一个想法,但这不是一个好主意。 私掠船。”

笔者按图索骥,在海军学院网站找到了这篇题为《放出私掠船》的文章(译文另一篇),确实被这两位美军退役军官的“奇思妙想”震惊了。概括说来,这两位退役军官出的思路很简单,启用盛行于17、18世纪的一项古老的海战法当中的“私掠船”制度,对中国的庞大商船队进行袭扰,从而达到破坏中国经济对中国进行封锁的效果,从而为美国提供一种平时威慑战时获取优势的低成本工具。国内有自媒体文章认为这是一种海盗行为,其实私掠船与海盗船还是有很大区别,倒是与《国家利益》网站所说的海上“雇佣兵”制度有些类似。在对这两位退役军官的主意进行评论之前,有必要帮读者了解私掠船、海盗以及雇佣兵的概念。

奇葩的蠢招:美退役军官建议用私掠船攻击中国商船队达到封锁效果

转自美国海军学院网站

什么是“私掠船”?

在国际法上,“私掠船”一词是指由敌对国家委托其所有人进行海战的私人拥有的武装商船。私掠船做法产生于国家建立海军之前。那些没有或只有少量军舰的欧洲国家,为敌对目的开始租用和武装商船。这些国家通过向船东或采购人发出海军委托或授权,从而创造了非国家行为者合法形式的类似战争活动的行动样式。作为补偿,私掠船被允许分享任何被捕获的赃物。私掠本来已被普遍使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是最先宣布废除和宣布私掠船非法的国际文件。两个世纪后,1856年《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通常被简称为巴黎宣言)在国际上废除了私掠船制度,但该宣言没有得到美国,西班牙,墨西哥和委内瑞拉的支持。在美国内战期间,美国国会于1863年授权总统颁发“私掠船证书(letters of marque)”启用这一制度,但这种权力并未得到行使。但是,南方的美利坚联盟国几次启用这一制度。最终,在1898年的美西战争期间,美国正式放弃“私掠船”制度。

奇葩的蠢招:美退役军官建议用私掠船攻击中国商船队达到封锁效果

20年前的战争法资料,泛黄的书皮满载怀念,祝导师身体健康!

笔者专门搬出了很多年没有翻看的20多年前在西安读书的时候我敬爱的导师编纂的《战争法条约集》,找到了《巴黎会议关于海上若干原则的宣言》,这个条约的核心内容就是废弃私掠船制度,把它放在了第一条:

“上述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对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达成了协议,并庄严宣布如下的宣言:

(一)从此以后永远取缔私掠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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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6年巴黎宣言相关条款规定

什么是海盗?

在国际法上,关于“盗版”的权威性定义的确立一直很成问题,因为术语上的任何混淆都必然导致国家主权与对海上犯罪的普遍管辖权之间的辩论,这样导致长期以来对于海盗的定义有多个版本,但没有直接的确切法律含义。第一次公认的法律定义是1958年《公海公约》第15条,目前普遍接受的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条给出的一个更精确和详细的定义。援引如下:

第一O一条 海盗行为的定义

下列行为中的任何行为构成海盗行为:

(a) 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

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

(1) 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

(2) 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

(b) 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

(c) 教唆或故意便利(a)或(b)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

因此,抛开法律层面,从行为性质而言,私掠船在本质上也可以被认作海盗,只不过是由政府发证书授权认可的官方海盗。

什么是外国雇佣兵?

外国雇佣兵的使用也有很悠久的历史,一直到现在,许多欧洲国家依然使用雇佣兵,非洲地区也存在。公众比较熟悉的是廓尔喀雇佣兵,这是世界闻名的外籍雇佣兵团之一,以纪律严明和英勇善战闻名于世,而且对雇主非常忠诚。国际法没有明确禁止使用雇佣兵,但根据1977年通过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47条的规定,援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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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条款规定

“一、外国雇佣兵不应享有作为战斗员或成为战俘的权利。

二、外国雇佣兵是具有下列情况的任何人:

(一)在当地或外国特别征募以便在武装冲突中作战;

(二)事实上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三)主要以获得私利的愿望为参加敌对行动的动机,并在事实上冲突一方允诺给予远超过对该方武装部队内具有类似等级和职责的战斗员所允诺或付给的物质报偿;

(四)既不是冲突一方的国民,又不是冲突一方所控制的领土的居民;

(五)不是冲突一方武装部队的人员;而且

(六)不是非冲突一方的国家所派遣作为其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官方职务的人。

通过以上,私掠船、海盗、雇佣兵的概念大概有个一般性的了解。那么美国这两位退役军官把这项古老的制度拿出来,无非是企图借这项已经废弃的古老的海战制度的“尸”,还美国霸权主义、美国优先理念的“魂”。

首先,这是明显违反国际法的一种做法,如果真启用这项制度的话那肯定能天下大乱,海上秩序永无宁日。尽管美国在1856年巴黎宣言上没有签字,但这项制度已经形成习惯国际法,约束任何国家,美国也没有例外。

其次,这种做法很不现实。美国的商船队数量远远低于中国,试想一下如果美国真的这么做,中国对此采取反措施的话,那是谁封锁谁呢?别忘了,尽管名义上美国商船队数量不多,但很多美国拥有和控股的商船是在悬挂假船期在其他国家登记的。

最后,这反映了美国各层级的战略焦虑。虽然是普通退役军官没过脑子的粗暴想法,这种现象的出现确实反映美国各阶层的战略焦虑,各党派形成反华遏华共识并非空穴来风,这一点确实是值得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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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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